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解讀(刑法修正案的理解與適用)
刑法修正案屬于刑法的解釋內容
刑法修正案不是刑法的解釋內容,而是刑法立法的一種。通俗地理解就是針對原先的刑法法條,進行修正,而修正過后的內容也屬于刑法的一部分。刑法修正案在定義上是指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刑法條文的修改和補充。刑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礎,刑法修正案從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是作為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為何國家要出臺刑法修正案呢?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往往是為了減少法律滯后性對于刑法實施的影響,從而確保刑法能在日新月異的今天得以更好的實施。那么刑法實施過程中如果對于刑法的理解存在歧義怎么辦?當然,相應的司法解釋會詳細的向人民更明確的闡述法條中的真正含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部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所制定出來的。回歸到本質問題,因我國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現行刑法中往往會出現那些不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了很好的使刑法能夠適用到現代社會,而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刑法條文的修改和補充。刑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礎。刑法修正案,作為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刑事訴訟
有三控訴,辯護,審判即控辯審。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刑事訴訟法》對保障型法實施的價值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訴訟價值。
被害人,被告人,自訴人等訴訟參與人。
全球三大主要訴訟構造又稱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 , 職權主義 (適用于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和 混合式 (以日本和意大利為代表,日本明治維新以后的《刑事訴訟法》受法國和德國影響較大。訴訟結構屬職權主義二戰后日本法制受到美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從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訴訟法》開始至20世紀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訴訟構造完成了從以職權主義為主到以當事人主義為主的轉型。一方面,日本堅持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在庭審前不得接觸控方除起訴狀以外的案卷證據,證據由控辯雙方當庭提出,證人主要由雙方傳喚和當庭詢問。法庭調查實行交叉詢問程序。這些都是當事人訴訟構造的內容。另一方面,法官仍然指導審判程序并在事實與證據調查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不實行陪審團制。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法官可以依職權自行擴大證據調查范圍,主動調查并提出證據,有權詢問證人、鑒定人,有權對控辯雙方提出調查證據的請求進行審查,并有權不予準許。混合式訴訟構造應當是職權主義,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因素形成)。
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稱超職權主義。1997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改后,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稱為強職權主義訴訟構造。2012年《刑事訴訟法》,又進一步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削弱了法官的職權主義特色,強調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稱控辯式審判模式。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方向是愈來愈突出當事人主義。一國對訴訟價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認識程度和水平決定一國制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再決定一國采取什么樣的訴訟結構。價值影響目的,目的決定構造,而不能說價值直接決定構造。
體現為工具價值與獨立價值。實體與程序有四種搭配方式: 實體—實體,如發現被告人自首,法院對其從輕量刑 。 如偵查機關對于已超過追訴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實體—程序,如庭審中被告人聲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法院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程序—實體,如1.法院經過審理排除了非法證據,判決被告人無罪,程序制約實體;2.刑事訴訟法設置若干證據規則,為了保障查清案件事實,懲罰犯罪程序,服務實體。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3.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4.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的刑罰。
程序—程序,如一審法院公開審理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違反了訴訟程序,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如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公開審判,回避等規定。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既被發回重審。(違反了公開審判等程序,不一定會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準確性,但程序具有獨立價值,只要違反了程序,不論實體處理定罪量刑是否正確,都需要承擔程序性制裁的后果。)
工具價值與獨立價值指的是刑事訴訟法程序之于刑法實體的關系,具有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
憲法是靜態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動態的憲法,有關刑事訴訟的程序性條款構成各國憲法中關于人權保障條款的核心。《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的適用權限,條件,程序與辯護等規定都直接體現了憲法關于公民人身,住宅,財產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等規定的精神。《刑事訴訟法》規范和限制了國家權利,保障了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程序法定原則)。
基本內容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程序公正(公平正義包括實質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效辯護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訴訟效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法治國家。
被害人有沒有過錯?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及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問題。
由誰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委。
公安機關鑒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取保候審。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和保證人的保證方式。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犯罪,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犯罪沒有管轄權。
監察法中剝奪被調查對象人身自由的方式與《刑事訴訟法》不同。沒有拘留逮捕制度,而是使用留置,留置意味著可能會較長時間的關押被調查對象,為了防止權力濫用,侵犯人權,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此外,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證明案件重大復雜或者被調查人可能自殺、逃跑,案件調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委員會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等案件立案調查。
取保候審。
監視(護)居住。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
會見需批準的三類:一,貪污賄賂50萬元以上。二,危害國家安全,群帶性。三,恐怖犯罪。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變更和解除。
偵查措施的司法控制。
拘留(剝奪人身自由)、詢問、訊問、偵查實驗、搜查住所、勘驗檢查。
出示工作證件。兩個人在場。須有見證人。在什么場所?證人的資格及證人保護。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在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處、證人提出的地點以及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見證人特點:不能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
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涉嫌貪污罪,應當將案件移送監察委員會處理。犯罪嫌疑人犯數罪的,一般應當以監察委員會為主調查,檢察院予以協助。
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若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證明其社會危險性很高,應當對其依法逮捕。檢察院有權徑行決定逮捕,同時交公安機關執行。
變更逮捕措施。
起訴制度,審查起訴程序,三種不起訴及其救濟。
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采取對應的羈押措施。即將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再決定后續如何處理。
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有權決定逮捕,交公安機關執行。
包括四項: 審判公開原則 , 直接言詞原則 (拆分為 直接原則 和 言詞原則 。直接原則又包括 直接審理原則 , 直接采證原則 。直接就是只親自參與到訴訟中(親歷性)。言詞原則是指口頭陳述方式), 辯論原則 和 集中審理原則 。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
上訴和抗訴的區別。
上訴不加刑原則。
二審的審理方式和處理方式。
申訴的主體和法定理由。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和權限。
再審的審理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死緩限制減刑的程序。
特有原則和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
合適未成年人。
犯罪記錄的封存。
社會調查。
適用條件,程序,法律后果。
適用條件,程序,裁決方式,救濟程序。
適用條件,程序,救濟,強制醫療措施的定期評估、解除。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立案管轄、交叉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一般地區管轄、特殊地區管轄。
回避對象,回避程序,回避決定權,回避效力。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有效辯護原則,辯護人的資格,法律援助辯護及拒絕辯護,辯護律師及非律師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證據的法定種類與理論分類
證明對象
證明責任
證明標準
政治的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關聯性的判斷、證據的審查判斷
刑事證據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補強證據規則、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規則、傳聞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
檢察院認為是公訴案件,但法院審理認為是告訴才處理的侵占案件,如果檢察院不撤訴,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處理。即認為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的情形,依法裁定終止審理。
范圍,國籍,法律適用,概念(狹義、廣義),司法協助,引渡。
1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高檢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機關規定》;
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問題》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說明了什么?有什么意義?
修正案表明了中國法制的進步。修正案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性。
在原來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前提下,增加了“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加強了對證人的保護以及對證人作證的物質保障。
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
尊重和保障人權。修正案在以下具體規定當中都注意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一、在證據制度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二、在強制措施當中,完善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
三、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完善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
四、在偵查程序中完善了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五、在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六、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社區矯正的規定。
七、在特別程序中,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
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內容?
一、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四、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七、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八、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九、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十、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十一、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増加一款,作 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十二、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十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十四、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七、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査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十八、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撇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十九、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7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二十、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増加一款,作 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十一、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二、第三編第二章増加一節,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十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 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四、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十五、第五編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改為第三百零八條,修改為:“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査權。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章節及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刑事訴訟解釋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所謂訴訟,就是平時所講的“打官司”,訴訟法就是關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規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訴訟,主要有民事訴訟(即民事糾紛方面的官司)、行政訴訟(即公民與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則是有關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國刑法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犯罪行為,犯了罪又應當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判什么刑。
拓展資料:
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訴訟,主要有民事訴訟(即民事糾紛方面的官司)、行政訴訟(即公民與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則是有關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國刑法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犯罪行為,犯了罪又應當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判什么刑。
法律依據:
在中國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與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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