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擊(人身攻擊是什么意思)
人身攻擊觸犯了什么法律
1、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
2、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如果情節嚴重是會構成誹謗罪的。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犯法嗎?
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是犯法的,如果造成他人輕傷及輕傷以上就構成犯罪,隨意毆打他人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下,還需要按照治安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法律分析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有下列挑釁、擾亂行為之一,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占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么叫人身攻擊
問題一:人身攻擊是什么意思 就是給對方造成實質傷害的 就叫人身攻擊
問題二:人身攻擊是什么意思 諾
問題三:什么是人身攻擊罵人一句話就算人身攻擊 罵人構不構成人身攻擊要看程度而定吧,但罵人是不觸犯刑法的,當然如果一個人多次對你進行這樣的辱罵行為,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和傷害的,你可以告他惡意詆毀和騷擾,當然你要掌握有力的證據,才能依法要求精神賠償和道歉。
問題四:什么是人身攻擊?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嚴重后果,這種行為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損害賠償.
問題五:人生攻擊什么意思 應該是 人身攻擊 吧!關于“人身攻擊”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定義,理論上也好像找不到一個界限。
但從眾多事實依據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愿,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 *** 彩且內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另從‘人身攻擊’字面上我們可以理解,它又是與侮辱、謾罵區別開來的,它相對而言要文明得多,且從內容上技術含量相對也要高些。
這樣我們應該可以給它下個定義: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愿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
什么是人身攻擊?
其實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講應該叫侵犯人身權。
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而身份權包括了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問題六:討論中,什么樣的語言算是人身攻擊 首先看他是不是在和你開玩笑,其次看他是有意還是無意,如果不是開玩笑又又是有意的,并且言語中帶著對你人格或者家庭的侮辱,那肯定是使用言語對你進行人身攻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問題七:語言攻擊,算不算人身攻擊?它的定義是什N? 算1、在宣傳中,放棄批駁對方的論點,而把筆墨集中在歪曲、丑化對方人格方面。離開論題,糟蹋對方的個人名譽,甚至謾罵對方,是人身攻擊的一般特點。進行人身攻擊是宣傳者喪失真理,或在爭論中處于劣勢而自感危機的反應,這往往使攻擊者陷入更加困難的境地。2、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或以其他方法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人身攻擊主要是對他人良好名譽和人格尊嚴的侵害,使被攻擊人遭受心理或精神上的壓力和痛苦。人身攻擊的手段多種多樣,有謾罵、毆打(不包括對人身健康和生命的重大殺傷)、造謠中傷等。有的學駭對人身攻擊的行為方式范圍作廣義解釋,認為人?.....
人身攻擊是什么意思
原意:1.通過暴力的身體打斗行為,橫蠻地把對方制服與暴力之下,這里特指沒被法律承認的武力制服行為,才能算人身攻擊罪。2.指通過非肉體傷害的攻擊,常見如精神攻擊、輿論攻擊等不符合文明世界的反人類行為,呈現方式是如刻意朝你吐口水、連群結隊不斷出現在你身邊說難聽的話、組織能接近你的人采用語言侮辱、謠言散播等手段,把對方孤立出社會或群體,最后達到讓對方人格破產及聲名狼藉等實際性傷害,同樣屬于人身攻擊罪。
以上兩點都是特指在現代文明世界被大家排斥的打擊或謀害他人的方式,而“人身攻擊”手段出現在社會的比率與此社會的文明程度及發展水平成反比,與受教育程度及經濟水平成反比,與政治動蕩程度成正比。
由于“人身攻擊”取證不容易,特別是第二點,需要及陰暗面的辱罵及貶低行為要不斷被記錄以及有明確的指向性,證據才能成立。也因此,第二點手段屬于隱蔽性非常強的攻擊手段,俗話說的殺人于無形、無痕、無跡之中的陰暗手段,常被政治團隊斗爭時采用,而主力武器大多通過可控的內容及言論傳播攻擊作為“發射器”。也就是說,如果你接收到的信息渠道越多、每天接觸的人越多,那么這些“渠道”或“人”將有可能在被特殊機構或人物控制后(通常會采用威迫利誘等政治壓迫手段),全部變成對受害人發射人身攻擊“炮彈”的“發射器”。此種手段曾經被越南政府采用以炮轟所有他們認為存在潛在危險的階級敵人(資本家、私人企業主、外國人等),情況嚴重時會采用如“越南日報”等政府控制媒體對受害者“炮轟”。
眾所周知,人類生存需要兩樣條件,物質條件與精神條件,前者是物理與生物基本需求,后者是人的精神狀態與心情、情緒、集中力、學習吸收能力等東西的基礎。也就是說,人身攻擊里的精神攻擊屬于把人打內傷甚至致死的手段,至少會有限地阻礙以及圍堵受害者發展的手段。同樣在越南當地,利用人身攻擊里的精神攻擊與輿論攻擊已久,他們俗稱的網絡暴力也是由此演變出來的網絡掃蕩手段,還有驅逐外國人時也會常用此手段。
為何越落后的國家及地方,見到人身攻擊的機率就會越大呢?越野蠻、受教育程度低與貧窮的群體里,隨意對他人辱罵的情況就發生得越多呢?這個與環境氛圍、社會政治力量類型密切相關。一般而言,在相對發達的地方或國家,見到隨意對他人攻擊的情況確實遠低于落后地區。像在英國,我們在街頭隨處可見紳士般的男士,對不認識的游人也禮貌有加,對他人的一言一行都恭恭敬敬,讓人產生了此地方非常文明的好感。而在越南,街頭上行走,稍微不小心踩到一條流浪漢養的狗的尾巴,道歉也往往無補于事,一群人跑過來往你身上吐口水的情況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并非喜歡對他人隨意攻擊的人自身特別喜歡做這些事情,而是受到社會氛圍與政治手段的常年感染,行為手段有樣學樣地傳播下去而已。要知道越南曾經在長年累月的內戰與對外戰爭中累積出一套專門對人的手段,也就是他們說的治人是維護政權的根本性手段原因。
在我們熟悉的世界和文明的新時代下,大部分人都讀過書,受過一定的教育,懂得禮義廉恥之道,明白到客觀看世界、對事不對人的重要性,只有這樣自身才能不斷進步并構建出科學、文明的社會主流氛圍。但人身攻擊則剛好相反,主要是對人不對事,就是沖著人去搞去斗,以打到對方后搶奪其財富與知識甚至產業為目的,屬于極度野蠻人時代的斗爭方式。此種人類斗爭方式,曾經在遠古時代的野人社會及奴隸社會中盛行過,大多出現在一些野人部落想搶奪城市資源及土地資源時的斗爭手段,就是清理和打到人,但保護好和留下他們的物質財富,以便在打到人后霸占資源、財富甚至政權。其后,在越南和古巴等非常落后的地方被當地政府借用來統治社會,以及解決與比他們富裕、文明的國家和人種的沖突。
總而言之,人身攻擊在文明時代與高科技發展下的世界主流趨勢下是被嚴禁的。就像在我國,自上而下都在倡導文明、科學的社會發展氛圍,嚴懲隨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打擊斗爭。但樹大有枯枝,大環境像好的情況下,也不能保證每一個有權在手可以組織斗爭的人都如總理和主席這么高素質與高教育背景,靠橫蠻統治與地底操控打擊異響、掩蓋丑聞等人身攻擊類事件還是偶有聽聞的。
人身攻擊是什么意思 人身攻擊的意思
1、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2、“人身攻擊”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定義,理論上也好像找不到一個界限。但從眾多事實依據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愿,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且內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這樣我們應該可以給它下個定義: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愿惡意地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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