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8條是什么,民法典關于表見代表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表見代表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這一條規定的就是表見代理,體現出法律對于善意相對人的優先保護,目的在于平衡交易雙方利益,從而維護市場秩序穩定,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民法第148條相關解釋?
新《民法總則》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在欺詐人方面:
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
2、須有欺詐故意。
被欺詐人方面:
1、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
2、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系。
民法典148條?
《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隱瞞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意的情況下與其結婚,構成民法中的欺詐行為。
按照總則編規定,受欺詐方理應享有撤銷權,而不能一律認定為自始、確定、當然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釋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1、擴充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樣既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愿,也強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于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第136條)。2、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規則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希望產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民法總則對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規定(第六章第二節)。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民法總則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撤銷,惡意串通行為的無效等分別作了修改補充(第六章第三節)。4、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規則以及委托代理制度刪去了民法通則中指定代理的規定。增加了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民法典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因管理產生的債,一般是由受益人來承擔,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費。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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