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規定(杭州陪產假規定)
陪產假規定
陪產假規定2021
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不僅僅是女人有產假,男人也有著陪產假。陪產假,又名陪護假,陪產假規定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目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做出明確的陪產假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那么各省陪產假多少天,二胎有陪產假嗎,男性陪產假,陪產假有工資嗎?陪產假國家是怎么規定的?陪產假申請怎么寫?我為朋友整合以下資料供您參考,歡迎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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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例如廣東符合規定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更多關于陪產假的規定,下面由為您介紹。
陪產假規定2014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一、廣東陪產假相關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相應的優待獎勵補助,其中優待獎勵補助包括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二、上海陪產假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三、江蘇省陪產假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四、河北省陪產假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五、湖南省陪產假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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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剖腹產產假155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產假。
90天又分:產前假15天和產假75天兩部分 。
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休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嬰兒增加產假15天。_
實行晚育者(24周歲生育第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屬于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剖腹產產假:90天+30天(晚育)+3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155天。

勞動法陪產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2、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 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3、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 村民委員會 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國家規定陪產假是多少天?
第一、上海陪產假規定 第二十四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第二、北京陪產假規定 第二十條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法律上對孩子父親的所謂“陪產假”是沒有規定的,只能休那個晚育獎勵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獎勵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第三、廣東陪產假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 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第四、其他陪產假規定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 獨生子女父母 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1、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4、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5、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6、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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