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風險題(民法典下法律風險防控征文)
自甘風險原則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產生的風險全部由自己承擔嗎?
自甘風險”原則,體現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分配風險責任的理念,有利于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地參加文體活動,提高活動效率和質量。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據此自甘風險原則構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四點:
(一)受害人明知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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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受害人對自己參加的活動所存在風險及該風險會產生的危害結果是明知得的;其次受害人明知風險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司法實踐中要怎樣證明受害人明知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在適用自陷風險規則時若完全以一個理性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角度判定受害人是否明知是不合適的,如對于一個完全沒有接觸過一項運動的理性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要完全了解一個運動存在哪些風險是有難度的,其次若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從小就開始學習一項運動,他可能比一個理性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更了解一項運動的風險所在。所以在考量受害人是否明知時,年齡、精神狀況、家庭背景等,均應當作為知情要素的考量范圍。
(二)受害人是自愿的。
?即受害人明知風險的存在及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仍自愿進行活動,非道德、法律規定、被強迫等原因而參加某項活動。比如消防員救災滅火是因其職業而應當履行的職責;見義勇為導致自身損害的系出于道德因素。在考慮受害人自愿因素時主要考量的因素在于受害人明知風險依然作出愿意進行某項活動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即使受害人明知風險,但其因為疏忽大意或是過于自信認為其可以避免風險,或者其本來可以選擇風險更小的方式,只要受害人在選擇進行某項活動時是完全獨立的自由的作出積極的意思表示或是消極的愿意參加某項其明知風險的活動,就可以適用自甘風險規則。
(三)風險系固有風險。
?即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因固有風險現實化所帶來的結果。受害人在進行活動時所認識到的并自愿承受的應當是該活動的固有風險,如籃球運動會發生碰撞、騎馬項目會可能從馬背上摔落等,若因為運動器械損壞造成受害人損壞,這就不屬于固有風險。其次受害人所受到損害必須是是受害人接受的固有風險現實化的結果,受害人明知這種固有風險,并自愿接受這種固有風險而進行活動,只有這樣才能成立自甘風險,受害人自愿承受這種固有風險給其帶來的損害,在這個范圍里受害人自甘風險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超出了這種范圍,也不應該屬于受害人自甘風險。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接受了該項運動的固有風險,但不應該因此而免除其他人的注意義務,這一點可結合自甘風險規則中第二款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四)無加害人或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無加害人,如在進行文體運動時奔跑摔倒等,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在碰撞類運動中,致活動參加者損害,但加害人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兩種情形也可適用自甘風險規則。那么在文體活動中違反活動規則可以認定為加害人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嗎,若因加害人犯規認定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比如籃球比賽,不管是在個人私下組織運動中還是在各種國際賽事中各種球員犯規都是很常見、不可避免的,若以此認定加害人的責任,并不利于該項運動的發展,其次也不應該把某類比賽規則直接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認定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結合個例進行判定。

自甘風險原則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規定的?產生的風險全部由自己承擔嗎
自甘風險,即為行為人在明知有一定風險的情況下,自己仍甘愿冒險。民法典第1176條對其進行明確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行為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行為人不得請求其他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條中的“風險”應認定為文體活動自身性質所決定的風險。但不同的文體活動固有的風險不盡相同,對于風險的概念及性質界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仍需要公權力機關與時俱進加以明確,在這之前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文體活動本身屬性等自由裁量。
從適用領域上,《民法典》之“自甘風險”并非適用于一切具有危險性的活動,而僅適用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自甘風險”規則的引入未改變活動組織者的歸責標準,亦未免除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有他人與自甘風險之受害人存在某種基礎法律關系時,基于基礎法律關系使得受害人從事自甘風險之危險行為,那么該等基礎法律關系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并未直接被“自甘風險”規則排除。
根據《民法典》,在文體活動中活動組織者的責任認定仍基于其是否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即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無法直接用“自甘風險”規則來免責。當然,活動參與者之間“自甘風險”規則從而受害者自行承擔風險,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活動組織者的補充責任風險。
民法典——合同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
一風險負擔原則:交付主義(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所有權的移轉不掛鉤,不動產買賣只要交付即轉移)
二具體適用:1、貨交第一承運人(動產買賣);
2、買受人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3、電子商務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規則(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4、出賣人依法提存,風險買受人承擔
三例外規則
1標的未交付:在途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種類物特定化=風險轉移;買受人遲延受領(房屋買賣的風險自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2標的已交付:出賣人根本違約,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受領后解除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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