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條例(工商處罰規定)
工商行政處罰條例刑事移送
國家工商總局第28號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行政處罰 程序規定》(以下稱第28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機關 管轄 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在實務中,基層執法人員對該條的應用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從工商機關接到案件線索直至作出決定前,無論在哪一個階段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都負有移送的職責;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已進入 立案 查處階段的案件,工商機關若此時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才負有移送其他機關的職責。 以上就是關于工商行政處罰條例刑事移送的條款理解。

工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內容有什么?
我國在工商行政方面的一些處罰決定是有具體的法律來加以規定約束的,發生工商的 行政處罰 的話就必須依照工商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進行處罰,而且在處罰的過程中政府會做到將行政處罰的信息公開化,讓民眾了解到工商行政處罰的決定,所以我國的工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內容有什么? 工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內容有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 法規 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 行政處罰決定書 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制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自然人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通訊方式、 身份證 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刪除處理的以外,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八條 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行政處罰信息發送至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行政處罰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出現因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等被改變情形的,應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醒目方式進行標注。標注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等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內容、作出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 證據 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記錄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操作便捷的檢索、查閱方式,方便公眾檢索、查閱行政處罰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完善執法辦案管理系統,保證數據的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除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公示的外,其他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專門網站等公示本部門作出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辦案機構應當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有關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商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暫行條例內容有什么?上面就是一份具體的工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內容,這部分內容中我們發現的是信息公布公開的原則必須秉承者將信息誠實誠信公開,做到能夠及時跟進公開內容,能夠客觀規范的將信息公開化,能夠讓民眾知道政府的各項決定。
2019年工商行政處罰條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權限,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案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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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業務領導和監督。
(七)辦案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管轄第四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六條 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七條 對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未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備案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被許可人未在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及產地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九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第十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重大、疑難案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管轄。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辦案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管轄。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第十四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的材料(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交代的材料、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報告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以下簡稱局長,含副局長,下同)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第十五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第十六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辦案人員執法身份證件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證明文件。第十七條 辦案機關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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