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浙江省職工工傷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浙江省工傷賠償2022標準
一、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哪些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依據國家統計局《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948240元。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傷殘鑒定需要材料如下: 1、因工傷致殘的,需要工傷認定書; 2、醫療診斷證明書; 3、書面的傷殘鑒定申請表; 4、身份證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總之,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主要參考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規章:《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六)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七)護理費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以上是對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回答。
2020浙江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到四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一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1個月
按月享用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5%
(注: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于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五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根據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于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七級傷殘=自己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自己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自己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自己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是職工自己提出取消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工傷索賠的抵償項目有之下幾種現象:
1、形成一般挫傷(未到達殘疾)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形成傷殘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佐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貼補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3、形成死亡的抵償
喪葬貼補金、一次性傷亡貼補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第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四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五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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