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后還能舉證嗎?)
法庭辯論一般順序是怎樣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一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礎。
法庭辯論一般順序
法庭調查后,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自己一方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可以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進行辯論。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并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后,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后,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法庭辯論的基本技巧與操作有哪些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做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法庭辯論的技巧有哪些?
一、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于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系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并善于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于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并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后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后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復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二、法庭辯論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采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于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后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并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后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后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后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于后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法庭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后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于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復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采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于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關于法庭辯論的一般順序
法庭 辯論 ,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一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礎。接下來由我為大家推薦關于法庭辯論的一般順序,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關于法庭辯論的一般順序
法庭調查后,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自己一方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可以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進行辯論。
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相關知識:法庭審判的過程
法院庭審過程,三種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雖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脫不了這幾個程序:
1、開庭前的準備:各人進場,書記員點清當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紀律,然后法官們進場,全體起立,坐下后,審判長敲敲法錘,宣布開庭,簡述案由,當事人,介紹審判人員,然后告知當事人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問當事人有沒有要回避的,沒有的就繼續進入下一輪,有的要延期審理。
2、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讀起訴書或原告讀起訴狀,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讀代理詞,然后被告自我辯護,由代理人的要讀辯護詞或答辯詞。接下來雙方輪流舉證,并就證據能否被采納或其證明力大小互相辯論。
3、法庭辯論,等雙方都舉證完了,審判長宣布結束法庭調查,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被告人或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會輪流發表對自己有利的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針鋒相對,是整個審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陳述(刑案)或雙方當事人作最后發言(民案)。當審判長認為辯得差不多了,事實都辯清楚了,會結束法庭辯論,進行這一環。
5、合議庭退庭評議,討論如何判案。這是秘密進行的。
6、當庭宣判(很少這樣)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審判長敲敲法錘,退庭!
法庭辯論流程
1、公訴人發表公訴詞;2、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3、被告人自行辯護;4、辯護人辯護;5、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法律分析】
訟法庭辯論的順序主要是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后,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鑒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并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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