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遺腹子有權獲得交通事故的賠償金嗎的詞條
交通事故死者私生子女有沒有賠償
1、能獲得賠償。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其中一人死亡的,私生子女理應得到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 子女的撫養費 。

遺腹子的賠償
未婚夫?
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并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養權利被剝奪。但對其出生的胎兒怎樣給付扶養損害賠償,我國《 民法通則 》未作規定,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有3種具體情況。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系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后,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尸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后行使扶養賠償權保存了證據。3、胎兒仍為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尸體處理后,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系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類型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 婚姻法 第 2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 繼承法 》第 28 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系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征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后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遺腹子能否獲得交通賠償
遺腹子能否獲得交通賠償目前在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但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將受償主體確定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和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應該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扶養,但因為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扶養的子女。另外,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肇事方應對遺腹子的撫養費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遺腹子有權利分保險金及撫恤金嗎
有權利分保險金,只要能證明遺腹子是死者的,他就有權利繼承死者的死亡賠償金,而且法院還會多判一些給孩子,畢竟孩子今后的路還很長。同時有權利繼承這筆遺產的是妻子、孩子、死者的父母。其他人沒有權利繼承。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否包括遺腹子的撫養費
交警部門認定高某、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高某與死者李某之妻達成調解協議,由高某賠償李某家屬各項費用12.2萬元,雙方永無糾葛。公證處對該協議進行了公證。不久,李某之妻發現自己已有身孕,并在8個月后生下女兒小鑫。李某之妻向高某索要女兒撫養費,遭到拒絕后起訴。 分歧 本案處理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高某不應賠償撫養費,理由是賠償協議已經公證,在沒有法定機關依法撤銷的情況下,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第二種觀點認為死者之妻當時不知自己懷孕,經過公證的賠償協議因而不涉及小鑫撫養費,該協議對小鑫無約束力,現小鑫已出生,其請求撫養費的主張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公證協議對協議以外的人不具有約束力。公證具有證據效力、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以及強制執行的效力。一般情況下,沒有被法定機關撤銷,不應否認公證的效力。但本案事故發生時,沒人知道原告小鑫的存在,雙方的協議并不涉及小鑫的任何權利義務,所以該公證協議不能約束原告小鑫。 二、遺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死者之妻懷孕時間較短,處于悲痛之中未有察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小鑫在事故發生8個月后出生,亦符合正常懷孕生產周期。如果被告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原告小鑫與死者李某不具有血緣關系,原告小鑫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三、遺腹子的撫養費應予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將受償主體確定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和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筆者認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應該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扶養,但因為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扶養的子女。另外,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肇事方高某應對李某遺腹子小鑫的撫養費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包括什么,是否包括遺腹子的
不涉及遺腹子,但如果為搶救遺腹子支出的醫療費可以主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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