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篇第49條,民法典婚姻法第一千四十九條?
民法典婚姻篇第49條,民法典婚姻法第一千四十九條?
答:《民法典》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條文主旨為:本條是關于結婚的形式要件的規定。我國采取法律婚主義,以國家公權力監督婚姻的成立,并保障婚姻的效力。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條件的,則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舉行婚禮儀式或者辦結婚酒席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登記,完成登記手續才能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
司法理解為:根據本條規定,男女雙方結婚,除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外,還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既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亦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婚姻不僅是結婚雙方當事人的私事,其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國家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規定了結婚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所成立的婚姻關系才受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結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序,這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的民事登記工作,是政府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不同國家對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不同的規定,大致分為三種: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
我國歷史上結婚多采取儀式制,當事人通常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根據不同的地方習俗,有的儀式是辦酒席,有的儀式則采取宗教方式。還有的是通過村里德高望重的主婚人或者證婚人見證的方式。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歷次婚姻法的修改都明確規定結婚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即登記制。婚姻涉及重大社會利益,要求結婚雙方辦理登記一方面可以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及時發現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避免近親結婚或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等無效婚姻的出現,也有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提高生育質量;另一方面可以產生向社會和親友公示的效果,有利于維護家庭和諧,保證一夫一妻制,減少重婚的發生概率。雖然傳統的結婚儀式也有一定的公示功能,但在高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城市化不斷推進,結婚儀式在“熟人社會”的鄉村可能還有一定的公示功能,而在人口流動性大、陌生人社會的城市,其公示性已被大大削弱。此外,結婚登記作為婚姻關系成立的必備要件,也是國家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機關對于加強人口與戶籍管理的需要。同時,結婚登記制還是對婚姻問題進行法治宣傳的重要環節,有利于破除歷史上遺留的落后的舊傳統、舊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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