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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程序流程
1、 交通事故認定 機構認定事故責任:一般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處理。 2、 交通事故處理 中的一般程序: (1)現場調查。 (2)檢驗、鑒定:5日內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休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使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 (3)10日內制作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 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1)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視為一個 證據 。 (2)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應依照《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 交通事故 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 訴訟 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交通事故處理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需要經過五步,分別是: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交通事故程序處理流程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1、受理報案;2、現場處理;3、責任認定;4、裁決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
一、現場處理
1、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4、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二、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可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三、處罰
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四、調解
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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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基本流程 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的規定,事故發生后,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 發生交通事故 后, 無人員傷亡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 申請行政復議 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 五: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 責任認定書 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 向法院起訴 ,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 執行通知書 》,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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