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民法典頒布,2021年新版民法典什么時候執行?
2021年新版民法典什么時候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規法條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特轉載供大家參閱。
2020年2021年我國新頒布的法律?
一、《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該《決定》是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將從三個方面影響社會生產生活:
“禁食、禁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并全面打擊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等各個環節的行為。
擴大禁食范圍,將禁食范圍擴展至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直接影響養殖戶的養殖工作。
多措并舉推動“移風易俗”,從加大執法力度、嚴厲審批和檢疫檢驗以及產業調整等方面推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可謂是包羅萬象,從物權合同到人格尊嚴,從婚姻家庭繼承到侵權責任,無一不是作出具體規定,可以稱之為“公民權利保障書”。其中,針對群眾反映強烈以及社會呼吁立法的問題進行重新規定,將深刻影響我們生活,以下具體闡述。
.減低民事責任年齡,《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責任年齡從10歲降到8歲,家長們要注意了。
訴訟實效延長,《民法典》規定訴訟實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新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
物業服務方面,《民法典》規定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同時明確了小區廣告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們有“?!绷?。
婚姻繼承方面,《民法典》規定了結婚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以及30天“離婚冷靜期”,新增了打印遺囑的相關規定。
不僅如此,《民法典》還規定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新增“居住權”規定、禁止高利貸行為、保護個人信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助行為”制度等方面,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稱修正案(十一))正式通過,并將于2021年3月1日實施。該修正案修改內容涉及多個領域的刑事法律問題。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降低至12歲,解決刑事犯罪低齡化的問題,家長朋友們要引起重視。
新增了多個罪名。增加襲警罪、搶奪方向盤罪、“冒名頂替罪”、侮辱、誹謗英烈行為犯罪、高空拋物犯罪、非法基因編輯等犯罪規定。針對當前社會中頻發的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侮辱、誹謗英烈行為等行為,通過修正案的形式,解決了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刑事立法空白,使得司法機關懲治上述行為有法可依,有力的維護社會秩序。
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一是增加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刑事責任;二是明確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將適用更重刑罰;三是明確了猥褻兒童從重處罰的情形。從多方面加強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保護。
當然,還從社會經濟發展、疫情防控方面、加大打擊制售劣藥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規定,通過立法手段為社會發展、我們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民法典什么時候實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什么時候改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一部最全的法律百科全書就要施行了,也即將改變我們的生活。民法典編纂繼承了中華文化的優秀成果和民法自身積淀的優秀成果。民法是一個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的領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部法律。
202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小時效力的若干規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在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時間效力問題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延續到民法典實施后,由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有利于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在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原則規定,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審判。
第五條民法典實施前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法典的規定不適用。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有效時,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出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一方未經通知對方,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實施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行為之一,就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之一,對被遺贈人是否喪失被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遺產未繼承未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遺囑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的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保留侵權人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民法典實施前,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民法典實施前,從建筑物中傾倒物品或者從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
三、聯系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后繼續履行該合同,因民法典實施前的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21條民法典實施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實施后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民法典實施后立新遺囑,死亡后與該幾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的結果出現在民法典實施后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規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且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應當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實施后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在民法典實施前受到威脅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約定不明確,主債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實施日不足二年,當事人主張擔保期距主債履行期限屆滿日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主債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實施日未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擔保期為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審查完畢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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