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民法典(2021年民法典摘抄)
臺灣地區“民法”保證責任免除的情形有哪
摘錄:臺灣地區《民法典》
第750條 (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后,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于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第751條 (保證責任因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而減免)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第752條 (定期保證之免責)
約定保證人僅于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于其期間內,對于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753條 (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于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于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于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754條 (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后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第755條 (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于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第756條之1 (人事保證之意義及要式性)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756條之2 (保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雇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雇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條之3 (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條之4 (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于三個月前通知雇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756條之6 (法院之酌減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雇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雇用人對受雇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756條之7 (人事保證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系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雇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雇人之雇傭關系消滅。
第756條之8 (請求權之短期消滅時效)
雇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756條之9 (準用之規定)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于保證之規定。
樓間距太近能裝電梯么
兩樓之間距離太近,沒有足夠的電梯加裝空間,不符合規劃要求。
根據住建局最新發布的《住宅項目規范》中,對可以安裝電梯的小區進行了規定,降低了之前住宅建設時安裝電梯的門檻,只要高度超過9米的樓房,都應該配置電梯設備。9米的樓房大概什么概念呢?也就是普通樓層的4樓左右。也就是說,再過一段時間以后,4層以上的房子都需要配備電梯,老年人上下樓難的問題也得到了切實有效的解決。
但也不是所有4層以上的小區都可以進行電梯安裝的。首先,需要確保裝上的電梯不會占用樓房里的消防通道,避免安全隱患;其次樓間距也要滿足要求,國家規定,老樓樓高與樓間距最低比例為1:0.7。所以,只有以上要求都滿足的小區才可以安裝電梯。
法律條文摘錄: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內容摘抄有哪些?
1、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4、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摘錄)

民法典摘抄短句
1、第一編《總則》
表明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強調了民事主體應該遵守的原則。
還規定了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10歲降到了8歲。還將法人分為了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第二編《物權》編
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增設了居住權。
3、第三遍《合同》
內容最多,占了《民法典》幾乎一半的內容,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業合同》《合伙合同》。
4、第四編《人格權》
對貶損他人名譽權做了詳細的規定,并對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嚴格保護。
5、第五編《婚姻家庭》
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哪些沖動離婚的人冷靜30天。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如果一方借債沒有用于家庭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債。
6、第六編《繼承》
對法定繼承的代位繼承進行了規定,對遺囑不再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而是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關于民法典的摘抄語句
神要是公然去跟人作對,那是任何人都難以對付的。 (《荷馬史詩》)
2.生存還是毀滅,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哈姆雷特》)
3.善良人在追求中縱然迷惘,卻終將意識到有一條正途。(《浮士德》)
4.認識自己的無知是認識世界的最可靠的方法。 (《隨筆集》)
5.你以為我貧窮、相貌平平就沒有感情嗎?我向你發誓,如果上帝賦予我財富和美貌,我會讓你無法離開我,就像我現在無法離開你一樣。雖然上帝沒有這么做,可我們在精神上依然是平等的。(《簡??愛》)
6.大人都學壞了,上帝正考驗他們呢,你還沒有受考驗,你應當照著孩子的想法生活。 (《童年》)
7,你越沒有心肝,就越高升得快,你毫不留情地打擊人家,人家就怕你。只能把男男女女當作驛馬,把它們騎得筋疲力盡,到了站上丟下來,這樣你就能達到欲望的最高峰。 (《高老頭》)
8.我只想證明一件事,就是,那時魔鬼引誘我,后來又告訴我,說我沒有權利走那條路,因為我不過是個虱子,和所有其余的人一樣。 (《罪與罰》)
9.你瞧,桑丘??潘沙朋友,那邊出現了三十多個大得出奇的巨人。 (《堂??吉訶德》)
10.我并不愿意你受的苦比我受的還大,希斯克利夫。我只愿我們永遠不分離:如果我有一句話使你今后難過,想想我在地下也感到一樣的難過,看在我自己的份上,饒恕我吧! (《呼嘯山莊》)
11.幸福的家庭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 (《安娜??卡列尼娜》)
12.唉,奴隸般的意大利,你哀痛之逆旅,你這暴風雨中沒有舵手的孤舟,你不再是各省的主婦,而是妓院! (《神曲》)
贊美民法典的句子摘抄大全?
民法典美在核心價值。民法典開宗明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其直接作為立法根據和立法目的。民法典所確立的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綠色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誠信、文明、和諧交相呼應、相得益彰。在民法典的具體規則中,“好人條款”免除助人為樂者的后顧之憂,鼓勵與人為善,彰顯社會正氣;“英烈條款”強化英烈名譽保護,讓英烈精神浩氣長存,堅決捍衛國家的精神坐標和中華民族的不朽脊梁;“樹立優良家風”入典,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實現“家和萬事興”。
民法典美在“綠意盎然”。中國正在建設和邁向生態文明型社會,民法典不僅確立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而且將該原則注入到各分編的具體規范之中。在土地利用方面,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用益物權人亦應按照綠色原則的要求行使權利。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負擔節約資源、避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之義務;在合同終止后,相關當事人仍負擔舊物回收之義務。就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編設立專章作出規定,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規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增設消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之責任承擔方式,確立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修復生態環境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并明確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之賠償責任。可以說,民法典不是零星點綴的“綠色”,而是貫徹始終的“綠意盎然”。
民法典美在人文關愛。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既一般性保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又豐富和擴充了具體人格權的類型和內容,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輔相成,閃耀著人文主義光芒。在具體人格權中,明確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責任以及相關單位的防范義務;完善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的違法性認定標準,合理設定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商業化利用規則;將信用權益納入人格權保護范圍,詳細規定隱私權及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則。在人格權救濟制度方面,設立訴前禁令制度,明確違約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侵權責任編保護規范的基礎上建立了更加全面的人格權救濟制度。人格權的獨立成編及其科學細致的規范設計,彰顯了民法典的人文關愛。此外,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等需要呵護的人群,民法典在明確規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和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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