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簡單介紹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都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薪和 解除勞動合同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其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 勞動人事爭議 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擴展資料
對于產檢的次數和時間是由醫療保健機構根據相關工作規范以及女職工的實際身體狀況確定的,用人單位不能進行事先制度限制。
對于實行勞動定額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如女職工因參加產前檢查而無法完成勞動定額,用人單位不能由此扣發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女職工在勞動中,特別規定有:一、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工作,以及第四級勞動強度工作;二、處于經期女職工,不得從事低溫、冷水高處作業,另外第三極勞動強度工作也不得從事。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特別規定,也針對女職工實行。
女性在身體上,比不過男性,因此所從事工作,相較男性也有很大區別。在這一點上,是為了更尊重女性,同時也能夠更好保護女性身體健康。
一、女性不得下井,參與第四級強度工作
礦山和下井工作,不僅需要擁有好的體力,也具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加之這類工作勞動強度大,對身體健康有一定程度危害。
《勞動法》為了充分保障女性權益,以及她們身體健康,規定女性不得從事礦山和井下工作。除此之外,勞動強度大的第四級工作,也不能夠從事。
勞動強度也有等級劃分,通常情況下女性不得從事第四級勞動強度工作;身體特殊情況下,不得從事第三級勞動強度工作。
二、經期、懷孕哺乳期女性,也有特別規定
女性生理期間,以及懷孕哺乳期間,都有特別規定存在。懷孕周期在7個月以上女性,單位便不得安排其加班,這樣一個規定,在女性哺乳期未滿一年時候,也同樣適用。
哺乳期未滿一年的女性職工,企業既不能夠安排加班,也不能夠安排女性職工上夜班。在整個生育期間,還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帶薪產假。女性休產假期間,企業也不能夠將其開除,否則便違背了《勞動法》。
女性職工為社會和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她們因為身體原因,相比男性則是弱勢群體。社會和家庭對她們特殊照顧,也是情理之中事情。職場中的女性,如果遇到用工單位違反規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禁忌勞動范圍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經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孕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產期保護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產前休假15天和產后 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5、哺乳期保護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另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尚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女工,即使合同到期,也應當將合同期限延長至上述期間屆滿。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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