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2021(行政許可法2021年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海事公約,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申請及受理、審查、決定海事行政許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許可條件,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海事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或者由交通運輸部實施、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辦理的行政許可。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審查、決定海事行政許可時,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海事行政許可條件。不符合本規定相應條件的,不得做出準予的海事行政許可決定。第四條 海事行政許可條件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予以公示。申請人要求對海事行政許可條件予以說明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說明。第五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海事行政許可條件,統一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材料目錄予以公示。
申請人申請海事行政許可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申請變更海事行政許可、延續海事行政許可期限的,申請人可以僅就發生變更的事項或者情況提交相關的材料;已提交過的材料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提交。第二章 海事行政許可條件第六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的條件:
(一)確有拖帶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輪適航、適拖,船員適任;
(三)已制定拖帶計劃和方案,有明確的拖帶預計起止時間和地點及航經的水域;
(四)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第七條 沿海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的條件:
(一)擬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的航標屬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設置的專用航標;
(二)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符合航行安全、經濟、便利等要求及航標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標及其配布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四)航標設計、施工方案,已經專門的技術評估或者專家論證;
(五)申請設置航標的,已制定航標維護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維護單位已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第八條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臨時進入的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當地口岸檢查機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允許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入;停靠的碼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許可;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外國籍船舶駛離非對外開放水域應依據第九條有關規定,辦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第九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審批的條件: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進入水域為對國際航行船舶開放水域,停靠的碼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審批;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符合安全積載和系固的要求;
(四)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出港審批,載運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國或者港口國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情況和缺陷糾正情況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海事管理機構的警示,已經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繳納稅、費和其他應當在開航前交付的費用,或者已提供適當的擔保;
(七)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為已經依法予以處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九)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十)已經其他口岸檢查機關同意。
2021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考點:相關法律
【導讀】《消防綜合能力》科目不是一級消防工程師最難的科目,但是想要學好,拿到一定的分數,也是非常有難度的,需要大家從基礎開始掌握,建立好學習框架圖,不斷進行款家兔知識點填充,當然考點的學習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慢慢積累,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2021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考點:相關法律,趕緊來看看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公告。
(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在產品生產、銷售活動中從事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實行強制檢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四)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與從業人員勞動安全有關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應承擔的安全事故傷亡責任。
(2)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從業人員有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實施的行政懲戒。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種類嚴格加以限制的同時,又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各自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予以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權利保障原則。
在行政處罰的實施中必須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一事不再罰原則。
(四)行政處罰的程序
程序適用
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證據,當場作出的處以警告或較少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受案、調查取證、告知、聽取申辯和質證、決定)聽證作為其中可能經歷的一個階段,只適用于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五)違法處罰的法律責任
對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2018】某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超越資質許可范圍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業務,消防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處一萬五千元罰款,該機構到期未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消防部門可以采取( )的措施。
A.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
B.吊銷安全評估資質
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規定;
根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選項C正確。
【2019】某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受某大型綜合體業主請托,出具虛假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消防救援機構責令該服務機構改正,處十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人王某處一萬元罰款,該服務機構及王某到期未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應對該服務機構及王某分別每日加處( )罰款。
A.1000元和100元 B.3000元和300元
C.5000元和500元 D.7000元和700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考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規定;
根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到法律保護,非特殊情況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補充釋疑: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許可受法律保護。我們不能夠隨意地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除非兩種情況:
第一種,這種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根據已經不存在了,政府就可以改變;
第二種,這種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變。除了這兩種情況以外,原則上你給人家的許可就不能夠隨意改變。即便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改變了,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政府還要給予補償。
例:甲某根據行政機關的許可,取得采藥許可證,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重大變化,行政機關依法收回發出的采藥許可證,導致甲某生計難以維持,給甲某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補償。
(6)監督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同時,行政機關也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上就是2021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考點:相關法律的全部內容,希望大家能夠學起來,當然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考點有很多,希望大家能夠慢慢學習,深入理解,更多一級消防工程師高效備考建議、資訊,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決定(2021)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書面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條件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相關工作。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委托下級郵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受委托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制定本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辦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等因素,明確法制審核事項。”四、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監督調查機關、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沒有依據、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確認行政處罰無效。”五、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郵政管理部門決定撤銷行政執法行為、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確認行政處罰無效的,可以責令被監督調查機關、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執法行為。”六、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批評:
“(一)未按要求報送行政執法總體情況的;
“(二)未按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執法信息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決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新版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場地駕駛技能、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貴陽市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委托管理 ,規范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行政機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將本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不得委托實施: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的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施、設備、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等專業性強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市場準入需要市級統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公安機關行使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五)經依法批準,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事項和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行政處罰事項;
(六)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委托實施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第五條 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受委托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第六條 需要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行協商,梳理需要委托的具體事項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實施委托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四)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名稱、范圍、權限、期限等;
(五)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的權利、義務;
(六)委托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委托行政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七條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和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范圍、權限、期限、依據等在報刊和本機關門戶網站公開。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委托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及其設定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委托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八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受委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當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依法實施,其執法文書應當由委托行政機關簽章,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簽章,不得再委托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不得超越受委托的范圍、權限和期限實施。第九條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行政機關、組織的培訓、指導和監督,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給委托行政機關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委托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 受委托行政機關、組織應當主動與委托行政機關對接,建立健全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優化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每半年將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情況報送委托行政機關。
委托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政機關、組織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互通執法信息,協商解決好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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