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孩子探視權如何約定(民法典子女探視權)
探視權一般怎么規定的
法律規定的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因此,夫妻雙方都應遵守之前的探視協議。若一方不履行協議中關于探視權的約定,那么,另一方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保障其探視權,法院在執行階段,對不履行的一方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以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拓展資料:離婚后探視權時間規定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3、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小孩的探視權如何約定
離婚 后小孩的 探視權 根據父母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可以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一年多次等。通常法官會征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探視權作出了如下的規定: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 權利和義務 。另一方具有法定的協助義務。且具體的探望形式、方式等由雙方自行約定,約定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對探視權是怎樣規定的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后,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孩子探視權如何規定
協議中關于 子女探視權 的約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情況: 1、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2、撫養協議中涉及放棄對子女探望權的約定是無效的; 3、探望權的具體內容約定應明確點。根據《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子女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
子女探望權主要有以下規定:
1、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