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民法典(破產法民法典)
民法典中保險公司不得破產在第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但是財險公司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業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等均屬保險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另外保險公司破產還債程序:
1)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
2)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進入破產還債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
4)債權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5)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的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至作出破產宣告之前,由債務人申請和解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由法院發出公告,中止破產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經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8)破產清算、終結破產程序、注銷登記。 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
民法典破產法內容
民法典當中規定如果法人宣布自身破產的話,那么需要根據法定程序進行破產清算。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后的債務,以公司的財產按一定順序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民法典中破產重組的債務如何處理
對于破產重組的債務如何處理民法典沒有相關規定,但是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于重整的債務債務人如果無法執行,則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重整的終止,宣告債務人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三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民法典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破產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其責任,破產人的財產無法清償的債權人的債務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了其保證責任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可以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民法典中破產方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中破產方有違約行為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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