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民法典(保全 民事訴訟法)
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保全有什么權
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保全有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對合同保全的規(guī)定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項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民法典房產保全需要多久
民法典房產保全需要在五日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需要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法典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民法典關于保全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債的保全方式有兩種形式:
1、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 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中的個人財產保全可以做什么
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 申請財產保全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 權利義務終止 。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zhí)行措施,或者 債務人破產 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