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生(民法典女生結婚)
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
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
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隨著社會在不斷的變化,以前的重男輕女也逐漸減少了許多,現在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女人跟男人一樣工作賺錢,下面我整理了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1
比如,《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處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對女方懷孕、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補償等規定,都體現了對女性權益的特別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2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騷擾
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
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結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后終于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后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
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
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于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
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后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
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于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
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范圍;
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這個規定對于婚姻中總是處于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于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
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并進行了登記;
那么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于婚姻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有什么好處3
1 、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 、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3、 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后,女方認為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并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后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4、 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咨詢律師協助處理。
6、 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 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著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8、 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9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9、 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可能會著重考慮這一點,并結合孩子本身的意愿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在這個社會中還是處于一定的弱勢群體,所以對于女性的合法權益,我們都需要好好的維護,下面為大家分享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的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的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的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結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后終于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后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于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后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于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范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
這個規定對于婚姻中總是處于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于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并進行了登記。
那么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于婚姻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2
01、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02、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03、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后,女方認為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并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后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04、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0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咨詢律師協助處理。
06、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07、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著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08、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09、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可能會著重考慮這一點,并結合孩子本身的意愿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3
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性的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7、無過錯的索賠權;
8、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的騷擾。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 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 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 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
結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后終于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后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于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后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于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范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
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這個規定對于婚姻中總是處于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于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并進行了登記
那么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于婚姻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2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么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么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后共同出資。
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么就屬于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么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么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么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3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于保護處于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于較為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為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于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為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為代價。民法典在借鑒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于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為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愿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簽”的原則,也明確了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后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采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于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新民法典對女性的規定
民法典有男女平等、男女繼承權平等、合理確定夫妻債務、孕期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等規定,以保護女性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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