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 試題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
民法典合同編 試題,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
在生活中或者在工作中,可能會需要涉及到各種合同,合同的種類很多,針對不同的內容簽訂不同的合同,以前是有《合同法》,現在《合同法》失效了,由《民法典》替代,里面有關于合同的規定,那么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呢?下面就對這個問題作出解答。
一、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規范了準合同的定義,即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內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表明身份義務】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行為對保理人的效力】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無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適用債權轉讓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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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參照適用委托合同】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財產】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 【執行合伙事務報酬】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伙人權利代位】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期限】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合同終止】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順序】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1、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
3、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違背公序良俗;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四種新典型合同指的是?
民法典新增四種典型合同:保證、保理、物業服務、合伙合同
民法典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
①保證合同
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的關于保證的內容,形成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條文(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改變了關于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規則,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民法典就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中保理人的權利以及偵權多重讓與情形下保理人之間的權利順位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自761條至769條用9個條文依次規定了保理合同的定義、內容、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賬款的重復轉讓等問題。
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領域有很多突出問題,比如高空拋物、物業費、物業公司的責任與義務等等,民法典在總結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和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了系統規定。《民法典》第937條至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④合伙合同
民法典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民法典》第967條至978條規定,其規定了合伙合同的協議、表決、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的終止等內容。
在新增典型合同之外,民法典還完善了其他五個方面:
①完善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買賣合同作為最重要的有償合同,《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以較大的篇幅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對無權處分合同,《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在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基礎上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對檢驗期限、檢驗內容和檢驗標準等審判工作中經常碰到的問題,《民法典》第622條、第623條、第624條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在試用買賣方面,增加了”由出賣人承擔風險”的風險負擔規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所有權保留制度方面,增加了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對抗效力和擔保效力物權化、出賣人取回權、買受人回贖權等相關規定,平衡保護出賣、買受人、買受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625 條新增規定了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②完善了借貸利率的規定
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680條第1款),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依法打擊“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③完善了租賃合同
完善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新增了租賃合同不因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無效、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等制度。
④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典型合同
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將一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規則上升為法律規定。
⑤完善了客運合同
《民法典》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815條第2款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819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82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什么協議適合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
第一、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采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們建議,大家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第三、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第四,批準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后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準而沒有經過批準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于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如果是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合同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遲延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信件、數據電文形式合同和網絡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合同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 【依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訂立合同及強制要約、強制承諾】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 【預約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效力】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合同效力援引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 【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
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區別?
民法典與合同法的區別是性質不同、權利本位不同、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兩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民法屬于純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的地位。
勞動法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關于給付和對等給付的債權合同,相反它是一種帶有很強人身權色彩的,關系到雇員生存基礎的法律關系,因此無論如何應該被寄予希望給予生存和社會保護。
權利本位不同,民法屬于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于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民法屬于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于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
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屬于雇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契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屬于雇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契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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