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評(民法典評注)
《民法典》的亮點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極強的中國特色
《民法典》編纂始終貫徹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民法典》第一條中就有明確的體現:“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條至第十條從民法原則上對社會核心價值觀進行了體現,特別是其中的秩序原則、綠色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具有極強的中國時代特色:其中“綠色原則”的提出,是以人民為中心,可持續發展在法典層面的具體體現,是與我們國家的發展政策向呼應的;而“秩序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則是強調“習慣”“公序良俗”的作用。社會問題的治理,不僅僅要依靠法治,同時也要憑借善良風俗;需要基層組織處理群眾反映問題的時候,不僅要懂法,還要對所在地區的習慣、風俗具有明確的認識。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應當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應與該地區歷史形成的善良風俗不同,而影響群眾的“法情感”,未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打開《民法典》,我們發現使用語言是平實易懂的語言,從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權利;而《民法典》中對民事主體人身及財產權利的保護,是從實體上體現出人民當家做主。《民法典》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等倡導性規定,無不是《民法典》中國特色的體現。
(二)《民法典》具有顯著的開創性
《民法典》的開創性體現在歷史維度和編章設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國第一部法典,開創中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國自古有“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主要由社會基層組織依據道德、禮俗給予解決。近代以來,在“西學東漸”的思潮下,進行了大量學習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離具有自己的法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在1954年開始就進入草案階段,歷經66年積累與準備,終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
《民法典》的編章設置,相對于其他國家的法典,有開創自己的特點。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其他國家沒有過的,足以體現《民法典》對人的權利的重視。人格權編不僅對傳統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相關權利進行明確規制,更是對人的精神健康進行了規定,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強化了隱私保護,進一步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完善了相關的保護規則。
(三)《民法典》具有很強的實踐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條是建立在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總則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確立的框架下,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了吸收和精練。在立法過程中,《民法典》條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50余條,而這種“吸收”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續性,對于社會經濟的平穩,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還制定了常見具體問題的處理規則。以旅客霸座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屢見報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層面,公權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礙,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票,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民法典》以明確態度,對于霸座行為給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賦予承運人有向“霸座”人員按照自行規定加收票款的懲罰性權利,更重要的賦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不但能夠使霸座人員受到應有懲罰,也從事實上維護了合法旅客的權利,引導了良好的社會風尚。

如何評價民法典
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頒布通過,時至今日,拿破侖時代的民法典仍適用在正舉辦第十五屆歐洲杯的法蘭西熱土上。1900年1月1日,20世紀的地球剛剛吹入壟斷資本主義的春風,《德國民法典》在那個季節通過,而后又被各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作為《民法典》立法的典范,不僅在德國適用至今,在各個主要大陸法系國家也開花結果。如果說《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的代表,《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的典范,作為中國的法律工作者,筆者多么希望這部中國的《民法典》可以成為21世紀世界民法版圖的瑰寶啊!
從目前《民法總則》立法草案來看,這部《民法典》確有希望凸顯新世紀的時代特征,具備成為新世紀民法立法典范的巨大潛力:
首先,立法原則上,在民法原則中首次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其編纂的時代都是人類工業化的步調尚未快到可以提醒人類“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時代,而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人類逐漸意識到環保重要性的現今,將“保護環境”列為《民法典》基本原則的先例著實不多。而草案第160條還明確規定,破壞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舉個簡單的例子,如因為污染企業排放造成下游農田被污染,污染企業有義務將農田恢復成污染前的狀態。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保護了被污染者,懲罰了污染企業的同時,又同時有效的保護了良好的生態環境,真可謂是全新的立法理念。
其次,對“人”的權利能力的認定更加符合社會規律。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雖然未明確認定“胎兒”作為“人”的屬性,但能夠通過法律賦予胎兒 “人”才享有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也是突破我國目前所有立法理念但卻完全符合中國社會價值的。且在該條款中明確“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體現了高超縝密的立法技術。另一方面,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也是充分尊重了人類智力發展的規律的,反映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給國家立法帶來的重大變化。同時,草案明確“不能辨明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后,又從民法的角度對老年人因年齡或疾病導致喪失辨別能力后的民事行為加了個閥門,有利于更好的維護老年人的利益,也更加符合社會規律。
應該怎么樣評價《民法典》?(簡答,100字以內)
《拿破侖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于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后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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