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程序(假釋程序已到司法局成功大嗎)
辦理假釋的程序是什么
辦理假釋的程序: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材料;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相關材料;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犯罪分子因假釋出來以后,應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并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假釋的程序,是指罪犯獲得假釋,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的步驟實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假釋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確認假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假釋的基本程序為: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假釋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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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出獄的具體程序
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執行機關代為宣告。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準予假釋的裁定要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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