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名詞解釋)
食品生產企業者依法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職責和義務包括()。
生產企業者依法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職責和義務包括:保持生產場所和條件持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含義)1994年《食品工業基本術語》 對食品的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
從食品衛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廣義的食品概念還涉及到:所生產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種植,養殖過程接觸的物質和環境,食品的添加物質,所有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設施以及影響食品原有品質的環境。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1、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瀆職犯罪并具備有關情形,可以參照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規定予以追究。2、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3、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及其他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瀆職犯罪,不能參照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情形規定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予以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食品監管瀆職罪量刑標準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食品監管 瀆職罪 的構成要件1、犯罪客體與所有 瀆職犯罪 的同類客體一樣,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在危害行為上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3、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要件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 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之一【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什么是食品監管瀆職罪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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