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規范餐飲業食品衛生行為,保障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業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第四條 餐飲業衛生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分類管理、標本兼治、監督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全市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礦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長安區、橋東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餐飲業生產經營者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商務、教育、城管、建設、環保、民宗、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鐵道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餐飲業生產經營者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的衛生管理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餐飲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第六條 從事餐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衛生許可證。同一餐飲業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餐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餐飲業生產經營者地址變更、衛生許可項目變更應當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第七條 餐飲業生產經營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在七日內辦理衛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八條 餐飲業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場地或場所使用權證明以及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等材料,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從事餐飲業生產經營活動:
(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二)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的;
(三)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變更衛生許可證的;
(五)超越或改變衛生許可項目的;
(六)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延續的;
(七)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而擅自對食品加工經營場所進行改建、擴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第十條 餐飲業加工經營場所應符合下列衛生條件:
(一)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飼養場等污染源半徑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地面、墻壁、天花板應當光滑、不透水、無異味;
(三)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和有效的防蠅、防鼠、防蟑螂和污水排放設施;
(四)設置專用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廚余垃圾與廢棄食用油脂分開收集;
(五)廚房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1.5%,上、下水通暢;設置的各類洗滌池內徑長不小于五十厘米、寬不小于三十五厘米、深不小于二十厘米,磚混結構的洗滌池內外表面應當光潔;有冷(凍)藏設施和餐飲具保潔柜;爐灶設有排煙氣設施,磚混結構的灶臺表面應當光潔,燃煤爐灶應隔墻掏灰;
(六)設有涼菜制作間的,面積不少于五平方米,并裝有制冷空調和紫外線消毒燈,配備專用加工工具、冰箱以及用于加工工具、蔬菜洗消和洗手消毒的洗滌池;五百平方米以上餐飲業經營場所在涼菜制作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五百平方米以下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應在專間內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間,應當有專用冷藏設施,安裝紫外線消毒燈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八)設有餐飲具消毒專間的,應有專用洗刷水池;使用化學方法消毒餐飲具的,應有明顯標志的洗刷、消毒、沖洗池;
(九)設有供消費者使用的流水洗手設施。

2022衛生許可證辦理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2022衛生許可證辦理條件,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衛生許可證辦理條件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 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衛生許可證如何辦理
辦理衛生許可證,應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領取填寫衛生許可證申報表,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 報告 。
衛生可證 申請書 范文
縣食品衛生監督所:
我___中學,為在校寄宿學生提供早晚餐。學校有學生食堂一棟,成立了專門的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監督機構,衛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工作人員經過體檢,身體健康,辦理食品完全符合衛生安全管理。
總之,我石堤中學食堂完全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的.標準,特申請食品許可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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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步驟如下:
1、提出申請并應準備的材料。申請要提交的材料眾多,除了申請書外主要還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銷售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公共場所地址方位平面圖(示意圖)、相關的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架構、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受理階段。衛生行政部門會根據送審的材料進行審核,一般會出現3種結果,一是符合規定給與受理,二是不予受理,直接拒絕,三是資料不齊全,需要補齊資料后再決定是否受理。
3、現場審查。這是最關鍵的一個步驟,相關行政人員會根據行業相關規程和法律法規對經營現場進行核查。這之前,可以根據要求先自查一遍,避免出現重大問題。
4、審核決定。對現場審查完畢后,行政部門會對資質,現場進行匯總報告,提出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通過后便辦理成功了。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國政府網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者《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遞交符合衛生要求的有關材料。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有關部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如果是公共場所,申請單位要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定,等驗收通過后,在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過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單位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于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國家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于有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
5、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單位準予行政許可。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辦法《衛生許可證》。
所需材料
1、申請報告
2、《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衛生管理組織(架構)名單
5、各類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6、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7、建設項目四置圖、平面布局圖(空調系統生產車間、生產設備、給排水系統、衛生設施布局、通風排氣),要求提供藍圖或電腦打印圖(標明尺寸、面積和經營單位名稱)。
8、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
拓展資料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 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 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 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衛生許可證
辦理衛生許可證流程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 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 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為規范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從業人員培訓,確保食品安全,增強其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知識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一、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二、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當食品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四、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銷售工作區內。五、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加強個人健康狀況日常監督管理。_六、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八、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操作規程等。九、定期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集中學習培訓,做到有學習培訓記錄、食品從業人員有學習記錄本,并建立好學習培訓檔案。十、按時按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積極參加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十一、有條件時選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食品檢測、檢驗知識學習培訓,培養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檢測、檢驗人員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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