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法全文(租賃合同法全文最新2021)
房屋出租合同法
房屋租賃合同書
(供個人居住租賃房屋參考)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房屋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部分 房屋概況
第1條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設有房屋它項權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則還應增加:已經共有人同意,附書面同意聲明。如果是委托租賃,應有房屋所有權人與受托人的委托協議書)
第2條 房屋法律概況
1、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人: ,身份證號碼: ;
2、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
3、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 ;
4、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 ;
5、房屋的使用面積:
6、房屋的附屬建筑物和歸房屋所有權人使用的設施:
第3條 出租房屋概況
(包括從落地址、名稱、用途、間數、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地面、墻壁質量、家具設備等)
第二部分 租賃期限
第4條 房屋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況應順延:
1) 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無法居住的;
4) 經雙方協商一致并書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條款
第5條 租金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整)。
第6條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乙方應支付給甲方1個季度的租金;以后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約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條 租金支付地點: ;
第8條 租金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匯票、轉帳等);
第9條 甲方收取租金時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關費用
第10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產生的稅收由 承擔,不因本租賃合同無效,或撤銷,或變更而變動,除非雙方對此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第11條 租賃期間,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使用費等由乙方承擔;環境衛生費、治安費、物業管理費用等由 承擔。
第12條 租賃期間,房屋的使用權歸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權或獨立使用權的房屋外墻、屋頂、地下空間、及房屋的附屬配套設施(如自行車位、汽車車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第13條 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后,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和承擔原甲方的義務,甲方不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第14條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和承擔原乙方的義務,乙方不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第15條 租賃期間,甲方欲對房屋設立抵押權,須提前2個月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承租。如乙方在7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為,則視為認可甲方的行為。如乙方作出決定終止本合同,則租賃關系自終止本合同通知書到達甲方的次日起計算。
甲方沒有按以上約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力,并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16條 甲方設立其它他項權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繕
第17條 租賃期間,甲方應負責房屋的正常維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保證房屋能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條 租賃期間,如房屋發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或屋面漏水等,影響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予以修繕,超過7天,乙方有權自行修繕。
第19條 租賃期間,如房屋有傾倒危險,或其它嚴重妨礙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脅到乙方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甲方應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進行修繕或暫時補救,如果甲方對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維修保養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繕。
第20條 對房屋進行的修繕費用,乙方可以抵銷租金或向甲方索還,并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七部分 甲方權利與義務
第21條 甲方保證如實向乙方解釋和說明房屋情況和周邊概況,應包括房屋權屬、房屋維修次數、物業管理、治安、環境等,及如實回答乙方的相關咨詢,否則視為欺詐行為。
第22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每日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累計不超過3個月的租金。
第23條 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20%計算。
第24條 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或經正常合法程序審批的拆遷行為,則按照國家拆遷條例和當地的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第25條 乙方經甲方許可在租用房屋內進行的裝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內滿搬出房屋時,甲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折價裝修費用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折價裝修費用由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按照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拆遷房屋的裝修費用的補償的最高標準執行。
第八部分 乙方權利與義務
第26條 乙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租金,甲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
第27條 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甲方。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20%計算。
第28條 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墻、安裝窗和防盜門等,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經政府審批的,則應經有關部門批準方能施工。
第29條 乙方在房屋內的裝修及安裝的設備、物品,在合同期滿搬出時可一次折價轉讓給甲方;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則乙方應自合同期滿之日起7天內自行拆除,恢復至房屋原狀。超過7天,甲方有權無償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乙方在合理數額內承擔。
第30條 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期滿,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搬出全部設備、物件,但雙方另有協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內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或另有其它特殊情況,則甲方應允許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遷后7日內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雙方無約定,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第31條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第32條 租賃期滿,乙方需續租,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應提出異議或與乙方協商續約;如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甲方不予以書面答復,則視為默認同意乙方續租,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年,自30天期滿次日起計。
第33條 租賃期滿,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條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
第35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0日內將情況告之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36條 不可抗力影響如持續2個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第37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發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認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無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維護或修繕完畢之前,甲方應減免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則自然終止,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天內返還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關問題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部分 通知
第39條 依照本協議要求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系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件、或以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交到之日視為送達;
(2)以圖文傳真發送的通知在成功傳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部分 爭議解決
第40條 對于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訴訟。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41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則從其約定或規定。
第42條 甲方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治安許可證等國家規定應辦理的各項手續。如果甲方在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30天內,仍然沒有辦理上述手續,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違約責任
第43條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
第44條 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應在15日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說明。如果在15日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在此情形下,甲乙雙方應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部分 索賠
第45條 如果因甲方非正當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甲方應返回乙方已經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賴而先期投入的各類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費用、乙方的來回搬遷費用、乙方已經支付和雖未支付但將要產生的裝修費用、乙方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設備安裝費用(如:有線電視安裝費、電話安裝費、電器安裝費用、電線電表安裝費、中央空調通道安裝費、煤氣管道安裝費、網絡安裝費、暖氣安裝費等)。
第46條 如果因甲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方應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補償金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對乙方的間接損失補償。
第47條 如果因乙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應在合同無效之日起7天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補償金人民幣 元(大寫: )作為對乙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否則,甲方有權暫時扣留乙方已經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賴而先期投入的各類費用(同第45條含義)甲方不予以補償。
第48條 乙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3個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60天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第49條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給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3個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60天,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責任。
第50條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五部分 附則
第51條 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存二份,稅務部門一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
第53條 本協議中的"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訂頒布的條文;"法規"是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指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
甲方簽字:(出租人)
住址: ;
身份證件號碼:
電話:
時間:
乙方簽字:(承租人)
住址: ;
身份證件號碼:
電話: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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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法全文規定了什么
《 租賃合同 法》全文規定了什么? 《租賃 合同法 》全文的規定主要是: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 房屋租賃 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綜上所述,租賃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因為出租人具備空閑的房屋而承租人恰好又需要居住,所以通過合理的租金作為聯系的交易也就由此而出現了租賃合同來進行保障,而對于這類合同的特定約束主要體現在當事雙方需要基于房屋履行義務。
《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是如何規定的求答案
1.租賃合同的內容
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1)租賃物的名稱。即租賃合同的標的,須為有體的、特定的、非消費的。
(2)租賃物的數量。明確數量可使合同的標的特定化。
(3)用途。租賃合同中的用途條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條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4)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2.租賃合同的形式
所謂租賃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或者終止租賃關系的表現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①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②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③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④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⑤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4.承租人對租賃物有占有權、使用權,但沒有處分權5.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承租人的通知義務
按《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②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最新
法律規定有: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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