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如何應對)
離婚法律起訴流程是什么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的程序怎么走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流程
您好。訴訟離婚的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二步:審理。
1、 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2、 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和好協議的,不制作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調查質證、法庭辯論、后判決。
第三步:判決。
法院會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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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 離婚的程序 相對要復雜一些,其中主要涉及到了三個階段,也就是起訴、審理以及判決。但是在法院依法受理了 離婚 案件之后,實際最終并不一定就是會判決夫妻離婚,這還要看是否符合了 訴訟離婚 的標準,在不符合的情況下,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會作出離婚判決。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 訴訟 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 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 開庭審理 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 立案 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 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 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 訴訟保全 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 離婚協議 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和義務,詢問 證人 ,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 代理 人 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 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 一審 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 二審 訴訟程序。 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調解是必經程序,而這法律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對于多部分普通人而言,往往就會忽略這一步。如果實際法官并沒有事先經過調解,而直接對離婚案件作出了判決的話,則此時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可以依法在判決作出之后的15日,裁定作出之后的10日之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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