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民法典活動方案,民法典與學生有關的內容?
民法典與學生有關的內容?
民法典管的社會,人們的生活,學生的管理要由行政法規進行管理。
民法典關于學校教育的規定有哪些?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是指通過學習民法典,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樹立尊崇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識,運用法律保護合法利益的能力,從而提升青少年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堅持做好青少年民法典教育,體現為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識體系要依照民法典展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把限制公權力體現得淋漓盡致,那么民法典則把保護公民私權利展現得盡善盡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動,大到簽訂合同、設立公司,小到繳納物業費、辦理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加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培育,需要圍繞青少年成長的切身利益,切實遵循民法典設立的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法律規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齡階段的訴求和民法典的內在邏輯性,科學設立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學習方法,構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層層遞進、有效銜接的知識體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價值追求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從立法目的、原則到具體規則,都充分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民法典第一條指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體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和增加的見義勇為免責制度、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業主居住權制度、保護胎兒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保護個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體現了全方位、多層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國家、社會、個人層面價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事法律制度,積極將這些法律制度轉換為青少年的法律意識,進而形成自覺的法律行為,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青少年社會行為實踐中生根開花結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學校一體化與校內、校外協同化建設。民法典匯集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實踐,吸收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的優秀法律文化和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蓋范圍廣泛,內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進行持續、長久的浸潤和學習,才能更好地實現理解和消化,進而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實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強化大中小學校法制教育一體化建設,即根據民法典的內容和青少年成長階段進行統籌安排、全面推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時代特征進一步增強法律教育的整體環境和氛圍,在依托于法制理論課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專職力量的同時,輔之以加強學校與政府、社會和家庭的協同合作,進而更加有效促進青少年法律意識的養成。民法典第十一章解釋
《民法典》第二編第十一章第330---343條
【規范概說】
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三權分置,即“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土地所有權歸屬于農村集體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村民(具有人身專屬性);村民通過經營權的設立,可以更加盤活農村資源,促進資金融通
【條文解讀】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解讀】《民法典》不僅是國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同時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實行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此處用通過《民法典》加以彰顯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解讀】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客體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但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②土地的用途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用途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解讀】①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②用益物權的內容即為“占有、使用、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解讀】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成員,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他物權,但是與在土地私有制情況下,一個土地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農用等權利是有本質不同的,因為承包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其說他是對他人的土地創設一個自己耕作的權利,還不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制度,本身就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實現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輪期限屆滿,農民只要還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輪的承包中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解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不需要“登記”,此時登記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對抗要件。理由在于:一是登記屬于公示手段,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是通過確定一個總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進行,加之村集體的熟人社會的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記”這種手段來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不能讓渡的權利,雖然有經營權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現有機制的情況下,創造一個可以自自由讓渡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變動的權利,其不需要通過“登記”公示來具有對世性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解讀】此處需要登記機構發放證書,屬于“確權登記”,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基層政權組織來檢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放是否妥當、合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解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為“互換和轉讓”,一般而言,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對外“互換和轉讓的”,因此,“互換和轉讓”均在集體組織經濟成員內部而進行,轉讓的空間和可能性都非常狹窄,這也就是“三權分置”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讀】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仍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②此時的登記是任意性而非強制性的,因為是熟人社會,且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且不能越過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外,所以不需要要求強行登記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解讀】一旦承包,則三十年、五十年之內的產權制度安排不能隨意被打破,即便人口的變遷也不能調整承包地的用途,期限屆滿之后,才可以調整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解讀】承包地不得任意調整。比如因自然災害,耕地全部毀損滅失,則村民可以要求村集體重新調整承包用地,此處可以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承包地不得任意收回。比如,某農戶的全家進城務工,完成城市化,雖保留農村戶籍,但是全家人在城里生活,其在農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轉包給農村的其他村民,發包人不得以農民不在農村居住而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解讀】征收承包地的,需要補償,此處屬于彰顯民法典的價值,即個人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解讀】土地經營權。所謂三權分立,其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努力的克服承包經營權的身份的屬性,如果說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絕不可動搖,到目前為止,承載著社會保障功能的承包權也不能真正被破除,那么破除的真正辦法就是創造可以自由流通的經營權,此經營權可以流通,可以出租、可以抵押等。
三權分置的具體內容包括,即是在農地之上,我們需要挖掘出三種權利:
一是,即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此是憲法公有制的體現;
二是,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是以農戶作為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為前提的,此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承包權本身的讓渡,是不可能越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三是,土地經營權。即我們又需要土地的流轉,其實在之前也有土地的流轉,比如某種植大戶,通過租賃合同的方式將數十位村民的土地租賃過來進行農業的集約化生產,某種植大戶受到租賃合同的約束和保護,但仍有不圓滿的地方,因為某種植大戶并沒有對土地上的權利,對土地不享有物權,比如,某種植大戶資金短缺的時候,其不能那租賃合同去銀行那里取得融資,但是若是賦予某種植大戶的土地經營權,則某種植大戶則可以去銀行那里獲融資;若是賦予某種植大戶的土地經營權,則某種植大戶可以進行抵押融資等;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解讀】土地經營權人。比如,甲村將土地發包給村民張三、李四、王五等人,爾后張三、李四、王五等人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A公司,此時A公司就具備了物權法上的地位和權利,可以在合同約定期間內自主的開展經營(自由,是相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村集體組織)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讀】①土地經營權,隨著合同生效即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②但是對于超過五年的土地經營權,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可以在出租、融資等),則需要登記,這樣土地經營權人可以融資等,相當于一項獨立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解讀】家庭聯產承包之外的“四荒地”的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解讀】城市的土地,一般用于建設用地,但是我們并不排除城市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若是城市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則可以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
中職學生如何學好民法典?
中職生應該多看點民法典,可以通過。網上查找或者閱讀。
民法典1235條內容
我國《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了修復費用、期間損失和永久性損失賠償責任。
第1235條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司法解釋的智慧,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國《民法典》和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的經驗。
按照生態環境恢復成本理論,修復費用相當于采取基本恢復措施的費用,期間損失相當于采取補償性恢復措施的費用。因此,生態環境恢復成本是修復費用和期間損失的總和。
修復費用和期間損失賠償責任的適用至少應具備兩個條件:其一,生態環境恢復工程措施在技術上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其二,生態環境恢復工程措施在經濟上合理,采取恢復工程措施的成本不得遠遠高于預期收益。永久性損失賠償責任不適用于受損生態環境可以自然恢復的情形。
為了解決自然恢復情形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問題,《民法典》第1235條第1項中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可以擴大解釋為涵蓋"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自然恢復期間"。在自然恢復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將運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出來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認定為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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