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混合責任嗎,民法典損失彌補原則?
民法典損失彌補原則?
嚴格依法制裁侵權行為,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讓權利人的損失得以全面彌補,合理的維權成本得到完全補償。”
A指出,要用好損害賠償確定規則,盡量避免簡單地適用法定賠償方法。
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賠償舉證責任,對于能夠證明侵權產品數量或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權利人產品銷售減少數量的,盡可能通過確定合理利潤率來計算賠償額。
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不適用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50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
對于故意侵權和假冒、盜版等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除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視具體情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權人依法受到嚴厲的懲處。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九條?
一、《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9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一)《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9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主張在其不能追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9條規定的具體含義
司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其核心要素在于,在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保證人時,即在所謂的共同保證情形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多個保證人行使權利的范圍應當“全覆蓋”,否則,將面臨部分債權無法獲得清償的風險;或者從保證人的視角看,在保證期間內,部分未被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由此免除保證責任。該條規定中,并未區分按份共同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的差異,將基本裁判尺度統一設定為: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保證人。
具體而言,司法解釋該條規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只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其效力不能自動傳導至其他保證人,對其他保證人并不產生效力,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其他保證人可以以此為由,主張免除保證責任;二是在保證人相互有追償權的情形中,在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外部關系中,由于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部分保證人主張行使權利進而影響到保證人內部義務的分擔,即如果被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時,其可以主張在其不能追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表述的是在共同保證中與保證期間有關的保證人免責的兩種特殊情形,其是在共同保證規則以及追償權規則雙重背景下衍生出的實務問題,故此,要準確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應當將其置于民法典體系中進行全景式觀察,包括由連帶責任規則、連帶債務規則、共同保證規則、混合擔保規則、保證人追償權規則等構成的規制體系,以及民法典立法中對原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的揚棄。
二、《民法典》中的共同保證規則
鑒于《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9條規定的內容,是在共同保證規則框架下衍生而來的問題,在共同保證的各種具體類型中,考察債權人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力是否及于全體保證人,可能更有場景化的實用價值。故此,首先應當根據《民法典》中關于共同保證的規定,厘清司法解釋第29條中的共同保證的具體意涵。
187條民法典是責任競合嗎?
屬于責任競合。
民法典187條確立了民事責任優先性的規則,及在因同一行為而產生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舉例,如缺陷產品造成的致害行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經營者的一個違法行為,導致了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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