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沒有公司篇,公司法在民法典中第幾條?
公司法在民法典中第幾條?
答:《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民法典百科?
公司是法律上的擬制人,其意思表示由公司內部權力機構通過公司決議的方式形成。公司決議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載體,具體包括: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民法典》和《公司法》對公司決議的效力問題均作出了規定,《公司法》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民法典》,同時,《民法典》也為《公司法》提供了可供補充適用的一般法律規則。
一、《民法典》與《公司法》的實務適用規則
《民法典》第10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確定了我國民法的法源及其適用的優先順序:成文法(法律) 習慣;第11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確立了民法典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即:其他法律的全部或部分為《民法典》的特別法,在其他法律的規定與《民法典》不一致時,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由此,在《民法典》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存在重合且不一致時,《公司法》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公司法》沒有規定時,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亦無規定時,適用習慣。
公司法和民法典區別?
《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對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對比,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做些歸納和分析。
一、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問題。
《公司法》與《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獨立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問題,《公司法》有更加細化的保障規定。公司財產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和公司的經營收益,所有公司財產均是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基本保障,《公司法》對保障公司財產完整性的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東對認繳的出資應按約足額繳納,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有全面履行交付出資的義務,在公司清算或者破產時,股東認繳但尚未實繳的出資,仍屬于公司財產,股東應補交并用于清償公司對外債務。另一方面,公司經營期間,公司股東、董事高管等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侵占公司財產的,應向公司返還。公司全部財產是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般擔保,當公司財產受到有機會參與管理公司財產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不當侵占時,債權人有權主張侵權人在侵占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二)(三)、《破產法》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涉及上述內容,《民法典》生效后,上述規定仍然有效。
民法典公司法條款?
1.發起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為設立公司進行的民事活動,無論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擬設立公司名義,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責任,及獲得的貨幣或者實物財產,在公司成立后,均屬于公司。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可以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如相對人為善意且公司承擔責任后,公司可以再向發起人追償。
2.發起人之間的關系。發起人以擬設立公司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在公司未成立時,其法律后果由發起人承受,發起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各自為一定民事行為,共同完成設立公司的任務,其間關系特征,符合《民法典》第967條關于合伙合同關系的規定,對公司設立活動,發起人團體應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在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在共同對外承擔責任后,在其內部,應再按約定的方式或按約定的對擬設立公司的投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的,均等份額承擔責任;公司設立失敗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行為導致的,應根據過錯情況,由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的費用和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3. 發起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對于第三人來說,在公司未成立時,可以落實的民事主體只能是發起人,第三人可以主張發起人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發起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根據合同僅對簽訂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的相對性原理,第三人只能主張簽訂合同的發起人承擔,不得主張合伙人團體共同承擔,但發起人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除有特殊約定的以外,第三人可以向發起人團體主張權利。
4.第三人與公司及發起人之間的關系。發起人為設立公司從事的民事活動,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繼,第三人自愿認可公司承繼的,對第三人也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是由發起人承擔責任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第三人有選擇權。因未產生新的法律關系,第三人選擇后,仍按原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民 法典 中 包含 勞動合同 法 和 公司法 嗎 - 律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3日,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介紹,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實施后,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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