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和聯系)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主要區別在于: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處罰。其次,二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另一個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方法。同時,刑事拘留針對的是現行犯以及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行政拘留針對的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換句話說,刑事拘留針對的是犯罪行為,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因此,刑事拘留比行政拘留更嚴重,被處以刑事拘留的行為人可能會被留下案底,而被行政拘留的行為人不會留下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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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在性質、適用法律、適用目的、適用機關等方面均不相同。具體地來看,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主要有以下幾點的不同: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刑事拘留則是一種強制措施。適用法律不同。行政拘留適用行政方面的法律,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刑事拘留主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等。適用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教育、懲治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者,而刑事拘留的目的,則是為了預防或制止犯罪嫌疑分子,逃避刑事法律的追究。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適用機關為公安機關,而刑事拘留適用機關有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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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怎么區分
總的來說,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妨礙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而刑事拘留是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詳細言之,關于行政拘留。
1.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所以,行政拘留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3.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4.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此外,關于刑事拘留。
1.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有七種情形,公安機關就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措施都是針對已經涉嫌犯罪、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被刑拘的人拘留期限一般為三日,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認為需要逮捕的,公安機關應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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