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內容變化,民法典立法出現的變化原因?
民法典草案內容變化,民法典立法出現的變化原因?
民法典立法出現變化的原因:因法律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而對原來的條款做出符合新形勢的修改。

2020年民法典修改內容?
一、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二、違反消防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處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這一款作相應的修改。
三、明確物業不得用停電、停水、停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四、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是保護人格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建議將賠禮道歉請求權納入這一規定之中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應的規定。
五、有關性騷擾條款的規定針對性更明確
禁止性騷擾入法是人格權編草案的亮點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的代表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使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相應的修改。
六、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擴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有的代表提出,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外,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這一保密義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離婚孩子歸誰 已滿8周歲子女有話語權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具體規定如下: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有的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列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治療和康復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相關內容。
九、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病理資料、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的義務作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關于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的內容,建議刪除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除這一款中的“醫療費用”。
十、明確了地陷、塌陷造成損害應承擔責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地方發生地面塌陷致人損害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十一、明確了高空拋物由公安等機關查找責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2021年民法典有哪些修改?
民法典全文共1260條,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和附則,是對1949年以來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
從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商品交易,民法典寫盡個體權利密碼,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在物權編中引入居住權、明確禁止性騷擾等,被認為是中國民法典的亮點。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顯示,交付表決前,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草案作了100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余處。
比如,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對此,民法典合同編物業服務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條款。又如,提交審議的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出爐的民法典將“言語、行為等方式”進一步細化為“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
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設置離婚冷靜期;
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見義勇為免責;
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禁止高利放貸;
保護個人信息;
民法典調整哪幾類關系?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詳細解讀】
一、平等主體的范圍:(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組織。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1.基于民事主體人格產生的人身關系:例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身體權等。
2.基于民事主體一定身份產生的人身關系:例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基于監護關系產生的監護權等。
3.其他社會關系產生的身份權:例如榮譽權。
三、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1.財產所有關系:體現財產歸誰所有。
2.財產流轉關系:例如遺產流轉。
民法典草案中離婚冷靜期的設計能否改變離婚率逐年攀升現狀?
《民法典》草案中離婚冷靜期的設計是否能改變離婚率逐年攀升的現狀?
我剛好特別關注這件事,我來談談我的看法。我認為可以降低離婚率。
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要慎重考試。離婚也是大事,要深思熟慮,更不能草率。而現在社會很多人都是閃婚閃離,傷了人心傷了感情,也浪費了社會資源。有這樣一種普遍現象:現在的80、90后正是當婚季節。而80、90后多為獨生子女,在家很少吃苦,嬌生慣養。當兩個獨生子女組合成家庭后,面對生活壓力難免要爭吵。誰也不讓誰,誰也不怕誰。上午吵架,下午就去離婚。可能他們第二天就后悔了。象這種情形就特別需要一個離婚冷靜期。它會挽救很多家庭。
離婚冷靜期特別適合那種激情離婚的。而激情離婚的在離婚率中占相當大一部分比例。不然,為啥復婚的也那么多呢?
除去家暴,三觀不正,性格不合本該離婚的外,很多離婚都是欠考慮。離婚冷靜也適合他們。很多結婚數年,婚姻進入疲勞期后,容易鬧離婚。給他們一個冷靜期。兩人就會充分冷靜地考慮:孩子的成長和撫養問題,房子及財產分割問題,甚至以后能否再婚的問題……冷靜期后該離的還是會離。能
不離的就被挽救了回來。挽救了一樁婚姻也就挽救了一個家庭,這不很好么?這種經歷可能讓婚姻更成熟。我看到很多離了婚的人在網上談論自己的前夫或前妻的好。談論自己當初太任性,不懂珍惜。感慨道:“走遍千山萬水,歷盡人間百態,還是發現你最好。”這種人如果當時給他(她)一個離婚冷靜期。相信很多人都不會離婚!離婚冷靜期讓離婚少了些沖動,多了些理性和成熟。
立婚冷靜期是增加離婚成本,讓人不輕易離婚,從而減少離婚率。達到挽救婚姻的目的。我國的簡政政策越來越好,行政審批工序越來越少。簡單到離婚只要兩人身份證和結婚證半小時就搞定。以至于很多人不珍惜。多一個離婚冷靜就是多一道門檻多一級臺階,也是多一道保險。讓人對婚姻多一份思考,多一份敬畏!
綜上所述,我認為離婚冷靜期是可以改變離婚率逐年攀升的現狀。但我最后要說的是:婚姻是神圣、美好的!不要輕易結婚,更不能輕易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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