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順序(男人死后財產繼承順序)
財產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
一、 財產繼承 人順序是怎樣的 遺產的 繼承 處理首先要看被繼承任有無 遺囑 或遺贈 扶養 協議,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辦理,兩者都有的先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有剩余的按遺囑處理;兩者都沒有的按 法定繼承 處理,我國《 繼承法 》對法定繼承做了有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 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 法定繼承人 如何按順序繼承遺產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 贍養 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財產?!独^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 撫養 、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的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 對于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一般在按照法定方式繼承遺產的時候,往往才會說到繼承人順序的問題。因為此時按照《繼承法》中的要求,就區分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通常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喪失了繼承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繼承遺產。
財產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 ,是指被 繼承人 死亡后,繼承人 繼承 遺產的先后秩序。《 繼承法 》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 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 遺產繼承 中,被繼承人立有 遺囑 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 法定繼承 辦理: (一) 遺囑繼承 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 繼承權 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 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 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離婚 后,雙方夫妻關系結束,那么一方以后獲得的財產就歸個人所有,另一方不得要求分配。如果財產是夫妻雙方離婚時法院要求分配,但還未分配完的,那另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分配財產。有遺囑的,遵從醫囑規定,也可協商進行解決。

財產繼承權的分配順序
財產繼承權的分配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p>
財產的分配: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個人財產的繼承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法律上對個人財產繼承的相關規定非常明確,對繼承人的順位順序也做了進一步的規范。為了避免個人財產繼承時受到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占,個人應當就財產分配的相關情況進行規定,并簽訂相關的協議和條款加以約束。
法律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一、繼承順序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比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的遺產繼承順序
父母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財產第一繼承人順序
無遺囑子女的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屬于老人遺產,先看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三方平分繼承。無第一序列繼承人,就有第二序列繼承人,死者兄弟姐妹,死者祖父母,死者外祖父母,三方平分繼承。無第一和第二序列繼承人。由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繼承。
一、撤銷或變更遺囑的方法:
1、遺囑人另立遺囑并在新的遺囑中聲明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
2、遺囑人直接將所立的遺囑銷毀或在所立的遺囑上進行變更。
3、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如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p>
4、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然在后面的遺囑中并未明確宣布前面的遺囑被撤銷或予以了變更,但如果前后遺囑的內容矛盾,則應當以后面的遺囑為準,前面所立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被變更,但不相抵觸的部分繼續有效。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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