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在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財物,對其中煙草專賣品可以扣留;
(三)調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和有關活動;
(四)查閱、復制、扣留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第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車站、碼頭及交通要道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第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檢查證。第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第六條 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派駐人員,負責監督、檢查、協調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第七條 擅自收購煙葉,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的,按其所收購煙葉總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其違法收購的煙葉;擅自收購煙葉超過二千公斤的,視為數量巨大,依法沒收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第八條 無準運證托運、自運煙草專賣品,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總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當地市場價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依法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一)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五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二百件(萬支/件)的;
(二)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三)使用改裝、偽裝運輸工具逃避檢查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或者使用過期、復印、涂改、變造、偽造等無效的準運證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以及個人異地超限量攜帶煙草制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總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第九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所生產的煙草制品總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所生產煙草專賣品總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的,按照其批發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批發,按前款規定處罰:
(一)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超過四十九條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二)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向領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貨源的。第十一條 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的,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總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總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煙草的行政處罰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下列五類:
(一)罰款
(二)沒收財物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以及沒收走私的煙草專賣品等。
(三)責令停產停業包括責令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企業關閉;責令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停止生產;責令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者關閉或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責令領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暫停經營卷煙批發業務;責令停止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責令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者停止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或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等。
(四)取消資格如取消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等。
(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第二章 管轄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七條 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受移送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轄的,由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采納。
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及地點、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簽字。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節 立案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一)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萬支為1件)的;
(二)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的;
(四)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五)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
(六)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七)利用特種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八)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證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制定本程序。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包括被授權的派出機構,下同)應當保護和支持合法生產經營行為,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有關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第三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依照本程序執行。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不受非法干預。第五條 查處違法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結案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第六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監督。第二章 管轄第七條 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八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及認為有必要管轄的案件。
國家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復雜的和有影響的案件及根據職權應當查處的案件。第九條 涉及兩個地區以上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各方,本著誰先立案誰先查處和違法行為發生地優先的原則處理。如發生管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第十一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十二條 凡與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牽連的案件,由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第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同時又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案件,應當根據其主要性質,與有關執法部門協商處理。第三章 行政處罰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可給予處罰的;
(二)根據檢舉、揭發人提供的當事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給予處罰的;
(三)掌握了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嫌疑需要調查的;
(四)有關部門或本轄區外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案件;
(五)對正在實施的違法活動,可立即查處,查處后需補辦立案手續;
(六)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案件。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決定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相關材料,報經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第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案件查處,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辦案人員負責。第十八條 辦案人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案件有牽連的;
(二)近親屬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辦案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報經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第二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決定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收集證據,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詢問筆錄;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第二十二條 在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時,應當個別進行,并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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