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金融內容民法典對支付寶花唄借唄的規定
民法典對支付寶花唄借唄的規定?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實施,對借唄這類的民間借貸無力償還做了相應的規定。借唄欠錢是必須得還款的,如果是無力償還,可按民法典規定和貸款平臺協商還款,延長還款期限。此前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只有3年,如今民法典訴訟時效延期到無期。如果被暴力催收,借款人可收集錄音、截圖等憑證去投訴或者報警,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借唄是支付寶推出的一款貸款服務,目前的申請門檻是芝麻分在600以上。按照分數的不同,用戶可以申請的貸款額度從1000-300000元不等。借唄的還款最長期限為12個月,貸款日利率是0.045%,隨借隨還。
第一類:曾經因為長期不使用花唄、借唄被降額、關閉的用戶。現在開始將得到逐步恢復至于該用戶資質想匹配的額度。也就是說,只要你的信用資質沒有發生變化,之前因為長期不使用花唄、借唄而被降額的用戶將得到提額,被關閉的用戶將得到重開。
第二類:曾經因為頻繁提前還款而被關閉花唄、借唄的用戶。相信很多用戶都曾深有體會,花唄、借唄提前還款后,就被關閉了。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借唄這個服務上,借唄是按照用戶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利息了,提前還款可減少用戶的利息支出,但同時也會影響借唄的盈利,故而被關閉。現在整頓后這類用戶將得以重開并恢復至與之相匹配的額度。
第三類:因為高頻使用花唄、借唄而獲得的高額授信額度的用戶。尤其是新開通花唄、借唄的用戶體會最為明顯,隨著使用花唄、借唄的頻率增加,額度將得到快速的上漲,另外尤其是女性用戶上漲得更為明顯,簡直成為了花唄、借唄的VIP用戶。這樣就出現了用戶花唄、借唄的過度授信,這是有違消費金融分初衷,針對這類用戶支付寶將被逐步降額甚至是關閉處理。
第四類:同類型消費金融服務過度借貸的高負債用戶。現在互聯網上的消費金融服務眾多,花唄、借唄只是其中之一,還有很多類似的金融信貸服務。按照最最新民法典的規定,用戶的消費金融借貸總額要限制在本人近三年內平均年收入的3倍以內。所以現在花唄、借唄將開始限制多頭借貸、以貸養貸的高負債用戶,對其實行關停花唄、借唄的措施。
2021年民法典對集資款的規定?
1、集資參與人的損失自行承擔,并不意味追贓力度下降。
今年1月26日在國務院發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后,通過微信好友權可以知道,“對于5月1日以后募集資金的參與者的損失,自己承擔”受到了很多關注。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生效和實施并不意味著贓物追債強度下降。反之,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多部門合作,從各個方面進行監視,加強贓物追債力度,以挽回籌資參與者的經濟損失。
因此,《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實施并不意味著自己承擔募集資金的參與者的損失,從而降低贓物的強度。
2、清退集資資金的范圍明確化、法定化。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則明確以下六種資金應當退,包括:
(1)非法集資的余額;
(2)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收益;
(3)非法集資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高管們通過非法集資獲得的經濟利益;
(4)被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的資金;
(5)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6)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其中第六項是一個“兜底”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
3、公安機關查辦非法集資案,將得到更多部門的協同。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是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派遣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金融機構、非銀行結算機構、行業協會、要求商會等相互合作。還明確了非法募捐部之間聯席會的處理。
國務院要求,在行政管理的最高層面上,處理非法集資工作,提供部門間互相協助、合作的機會和平臺,預防和處理非法集資業務相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這樣不僅可以籌集非法資金,還可以從根本上進行監測、預警和預防,建立一個可以籌集非法資金進行預防和處理的有效機制。
4、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責任追究更加嚴密。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多種層次的不同法律責任,包括“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以及對非法集資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處分。
此外,針對與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從制度保障執法的順利進行;也包括啟動信用記錄建設,對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因此,可以說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責任追究更加嚴密。
5、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限制出境進一步規范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規定了六種中國公民不準出境的情形,但是沒有任何一種情形是針對非法集資案件。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目的正當性自不待言,但是法律依據并不充分。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24條第1款第3項規定“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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