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涉外婚姻能否通過行政程序解除)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手續
涉外婚姻的結婚登記流程或手續是:1、申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攜帶的證件和證明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涉外婚姻的適用法律
我國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結婚時,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是要遵守中國的婚姻法,那么涉外婚姻在中國需要的條件又是怎樣的?
關于涉外婚姻是指的有關于涉外婚姻的內容。涉外婚姻是指的一國公民和另一個國家的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士、雙重國籍人士之間的婚姻。那么涉外婚姻也都是要遵守中國的婚姻法的,它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涉外婚姻在中國需要的條件又是怎樣的?
一:關于涉外婚姻,法律規定,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對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手續需要符合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二:關于涉外婚姻,條件,一方必須要是中國公民,包括具有中過國籍并且居住在中國的人,以及原為外國血統的外國人,但是已經喪失或者放棄了外國國籍,加入了中國國籍的人。另一方必須是外國人,包括外國血統的外國人,中國血統的外籍人,定居在中國的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必須在中國境內辦理婚姻的,無論是結婚、離婚還是復婚都是有中國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辦理。當然,另一方的結婚人士的結婚條件一定要符合中國的婚姻法。 看到以上的關于涉外婚姻的相關的知識大家是不是已經了解了呢?其實涉外婚姻的登記相對的來講手續也是很簡單的,只要對方符合中國的婚姻法中的結婚條件即可。
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國法律,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國內公民同華僑、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的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涉外婚姻指什么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涉外婚姻效力具體是什么意思?
涉外婚姻效力是指我國法律對于涉外婚姻是否有約束力,也即我國婚姻法不僅對我國公民有效,對另一方配偶能否也具有法律效力。通過法律規定他們應為哪些或者不為哪些行為。之所以要有這種約束力,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因為各國法律不一,可能會出現法律盲區,如果忽略這種灰色地帶,則很可能會導致我國法律失去權威性,這對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會有所阻礙。
更多的外國交流機會或者旅游,已經現在發展迅速的網絡社會,使得交友突破了國籍、種族界限。這樣的發展狀態促使跨國戀愛更加頻繁與普遍。公民權利的保護便是現實問題,而規制這種問題的涉外婚姻效力由此出現。關于涉外婚姻效力有以下幾點:
一:不同國家、不同種族都有自己的運行規則。所有法律、政策都只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才會有效果。每個國家都是一個個體,放在國際大環境里,他們是不同的,想要合作,則需要雙方的交融與妥協。當一國公民與另一國公民結為婚姻關系時,雙方國家法律則要對兩國公民的權利進行最大的保護,而不是偏袒其中一方,或是忽略這類人群的合法權利。這都是不可取的。由此得知,雙方的交流與合作對于這種涉外婚姻效力是多么必不可少,只有當兩個國家抓住核心,異中求同,才能更好地尋求最好的解決途徑來規定涉外婚姻效力。
二:個體造就了集體、國家,國家保護個體才能生存,才能發展壯大,從內部堅固不可破。我國自古就有“聚民心”的說法,“眾人拾柴火焰高”等等俗語都表達了集體、國家的強大離不開每個個體。但對于個體來講,最需要的無非是自己的合法權利能得到保障,而這就需要各國法律認真制定,仔細落實,才能更好管理,大國交融得出優良方案,對于涉外婚姻效力的治理結果才會被認同并遵守。綜上所述,涉外婚姻效力是保護涉外婚姻必不可少的選擇,不能避開這個灰色地帶,反而需要更加重視,因為這越來越符合未來的國際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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