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行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通俗理解)
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類法律行為。這二個法律行為系由法學家所創設,具高度技術,貫穿整個民法。
一、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含義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于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于買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二、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主要不同
關于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至遲于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并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物權行為,應采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一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什么是負擔行為
所謂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區別如下:
1、關于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至遲于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并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2、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二百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負擔行為名詞解釋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于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
二者是按照財產行為中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同進行的分類。直接發生財產權轉移或消滅效果的行為是處分行為。需要具備處分權為要件。
負擔行為是直接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需要經義務人的義務履行行為才能實現。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怎么界定區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于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
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物。
處分行為相對于負擔行為而言,它并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于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處分”即為權利的轉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
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
負擔行為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通說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不承認這種分類。
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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