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權(永久居住權影響賣房嗎)
永久居住權怎么樣才能有法律效力
約定房屋永久居住權有效。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對居住權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與居住權人生命共始終即永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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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永久居住權是多少年
永久居住權是居住權人的終身。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對居住權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與居住權人生命共始終即永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永久居住權享有哪些權利
永久居住權享有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在居住權合同中載明年限,合同沒有作出明確約定的可以推定為居住權人的終身,設立永久居住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房屋永久居住權怎么申請?
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要到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才有效。
房屋所有人設立永久居住權后,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交居住權合同、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居住權的特征
1、嚴格遵循居住屬性
居住權的設立目的是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無論是權利主體、權利客體還是權利內容,都緊密圍繞著居住屬性展開。
居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權利客體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權利內容中的占有、使用該房屋也只能是為了滿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無償設立為原則
居住權與房屋租賃權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決市場環境下的房屋供需問題,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體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屬性。《民法典》第368條中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以無償為原則。但從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慮,立法者也給當事人通過另行約定為居住權設置一定的對價保留了空間。
3、流轉受到嚴格限制
居住權是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利益顯然只能與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聯系,不具有流轉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權的設立往往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定的人身或信賴關系,其在性質上也不適于流轉。
《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權通過轉讓、繼承、出租的方式進行流轉的可能。
永久居住權是什么意思
在一個國家可以永久合法居住。
這個可以永久合法居住的證件,就是綠卡。而不是國籍。外國的永久居住權和中國國籍可以兼得。
永久居住權也就是綠卡。理論上可以同時擁有幾個國家的永久居住權。但每個國家對永久居民都有每年內要住夠多長時間的限制,如果住不夠,就說明沒有意圖要在這里永久居住,那么那個國家就有權利(法律依據)取消你的永久居住權,也就是吊銷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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