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
國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宗旨,也是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國家安全法著力強調了“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基本原則,體現了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觀念。
這一原則和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等原則相結合,共同體現了國家安全法的中國特色,也體現了問題導向的立法思路。
擴展資料: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將為維護國家安全凝聚合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黨中央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了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則以法律的形式將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確立了下來:
一方面明確了各部門、各地方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
另一方面也規范了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從而握指成拳,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體護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評論員:筑牢國家安全的制度堤壩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刑法還是憲法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擴展資料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并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4章106條。被稱為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那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 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但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法是經哪個會議通過的
《國家安全法》是依法定程序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法律都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通過。《國家安全法》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但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廢止。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等。
國家安全法立法依據包括
《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安全法》立法。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國家安全法》第一條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