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方案(最新中國行政區域劃分方案)
青島市在十二五規劃,行政區劃調整具體方案什么時候公布,具體怎樣調整呢
“十二五”規劃,青島市行政區劃調整方案(議案)
根據“十二五”規劃,為加快城市空間拓展和內城更新,加快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為此,市委、市政府在經過較長時間反復論證后,決定對城區行政區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青島市市區行政區劃調整總的指導思想是:圍繞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城市的總體目標,堅持以老市區為依托,著力加快“環灣保護、擁灣發展”的戰略步伐,逐步改變南北狹長的城市格局,緩解老市區擁擠、飽和的矛盾,擴大城市發展空間,強化城市對內對外的輻射,更好地帶動周邊農村和廣大腹地的發展。
調整方案是:將城陽區、李滄區、嶗山區作出大的調整。同時,撤銷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設立即墨區、膠州區、膠南區。調整后的區級建制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紅島區、嶗山區、黃島區、即墨區、膠州區、膠南區(10區2市),其中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為市內四區。
(一)市南區保留現行區域范圍、名稱保持不變
(二)市北區保留現行區域范圍、名稱保持不變
(三)四方區保留現行區域范圍、名稱保持不變
(四)李滄區:由原城陽區所轄城陽、流亭2個街道與原李滄區所轄11個街道(李村、虎山路、浮山路、永清路、振華路、永安路、興華路、興城路、樓山、湘潭路、九水路)組建新的李滄區
(五)紅島區:由原城陽區所轄棘洪灘、上馬、紅島、河套4個街道與原即墨市所轄南泉鎮、藍村鎮、大信鎮與原膠州市所轄李哥莊鎮、膠東鎮、營海鎮合并組建新的紅島區。這樣有利于發揮膠州灣北部區域經濟發達鄉鎮作為小城鎮群的綜合輻射功能;同時,進一步加快膠州灣北部的崛起。
(六)嶗山區:由原嶗山區所轄4個街道(中韓、沙子口、北宅、王哥莊)與原城陽區所轄夏莊、惜福鎮2個街道與原即墨市所轄溫泉鎮、鰲山衛鎮組建新的嶗山區
(七)黃島區:由原黃島區所轄6個街道(柳花泊街道、辛安街街道、黃島街道、薛家島街道、長江路街道、紅石崖街道)與原膠南市所轄靈山衛鎮、王臺鎮、黃山鎮組建新的黃島區
(八)即墨區:由原即墨市余下的部分組成。
(九)膠州區:由原膠州市余下的部分組成。
(十)膠南區:由原膠南市余下的部分組成。

豐臺區行政區劃調整方案
一、長辛店鎮更名為北宮鎮,變更轄區范圍。將原云崗街道的大灰廠地區劃歸北宮鎮。轄區范圍東至原長辛店鎮東北部邊界,南至杜家坎環島、經長辛店鎮政府東側、南側、周口店路、二七廠路、長興路、太子峪村南邊界、珠光逸景小區東、北、西三側、李家峪村南邊界,西至原長辛店鎮與王佐鎮界線,北至豐臺區與門頭溝區界線。
北宮鎮政府駐杜家坎南路8號。
二、變更云崗街道轄區范圍。將原長辛店鎮、長辛店街道的張家墳村和4個社區劃歸云崗街道。轄區范圍東至張家墳村東邊界、經618廠北側、西側,南至張家墳村南邊界、云崗街道與王佐鎮界線、西至原云崗街道與王佐鎮界線、北至與北宮鎮界線。
云崗街道辦事處駐云崗北區西里 4 號。
三、變更長辛店街道轄區范圍。相應調整長辛店街道轄區范圍。
長辛店街道辦事處駐公路街甲1號。
四、變更王佐鎮轄區范圍。將原云崗街道的航天二院三零四所劃入王佐鎮。相應調整王佐鎮轄區范圍。
王佐鎮政府駐長青路99號。
法律依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天津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是真的嗎
您好,這個今天媒體報道了,江蘇省民政廳已經正式說明這個是假的,不真實的,是個人杜撰的小道消息,望采納。。。。。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條例所稱行政區劃的變更,包括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行政區劃隸屬關系的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變更。
行政區劃隸屬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區劃整建制由其原上級行政區劃劃歸另一個上級行政區劃管轄。在不改變行政區劃隸屬關系的情況下,將行政區劃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區劃代管或者變更代管關系,參照行政區劃隸屬關系的變更辦理。
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是指將一個行政區劃的部分行政區域劃歸另一行政區劃管轄。
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駐地的遷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駐地跨下一級行政區劃(派出機關管轄范圍)的變更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的變更。
行政區劃名稱的變更,是指改變行政區劃專名。第三條 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由擬設立行政區劃或者擬撤銷行政區劃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制訂變更方案。在撤銷的同時設立新的行政區劃且行政區域不變的,可以由擬撤銷行政區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訂變更方案。涉及設立行政區劃的,應當在變更方案中明確擬設立行政區劃的名稱、建制類型、隸屬關系(含代管關系)、行政區域界線和人民政府駐地。涉及撤銷行政區劃的,應當在變更方案中明確行政區劃撤銷后其所轄行政區域的歸屬。
變更行政區劃隸屬關系和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協商并共同制訂變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以由單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制訂變更方案。
變更人民政府駐地和變更行政區劃名稱,由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制訂變更方案。第四條 市、市轄區設立標準的內容應當包括:人口規模結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狀況、基礎設施建設狀況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等。
擬訂鎮、街道設立標準,應當充分考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城鎮體系和鄉鎮布局、人口規模和資源環境等情況。
組織擬訂市、市轄區設立標準和鎮、街道設立標準的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調整標準。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市轄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或者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時,應當將以下備案材料一式五份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報告;
(二)行政區劃變更批復文件;
(三)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交的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材料。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鎮、街道設立標準時,應當將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報告;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標準的文件、標準文本和說明。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和鎮、街道設立標準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導補正;材料齊備合規的即為備案。
報送備案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和鎮、街道設立標準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糾正;或者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務院決定。第八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
(一)行政區劃變更理由;
(二)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三)與行政區劃變更有關的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人口、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系的簡要情況;
(四)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研判情況。第九條 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風險評估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區劃變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風險性和可控性;
(二)行政區劃變更對當地及一定區域范圍內的人口資源、經濟發展、行政管理、國防安全、民族團結、文化傳承、生活就業、社會保障、基層治理、公共安全、資源環境保護、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機構調整和干部職工安置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可能引發的問題;
(三)行政區劃變更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的排查情況及結果;
(四)擬采取的消除風險和應對風險的舉措;
(五)風險評估結論;
(六)其他與風險評估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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