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根據《建筑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分析:一、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根據《建筑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施工許可證辦理準備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20]435號)的規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托書;(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法律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裝修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根據《建筑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有哪些?
一、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根據《 建筑法 》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 拆遷 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施工許可證辦理準備材料 符合《 北京 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20]435號)的規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 土地使用證 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 房屋所有權 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 合同終止 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續建 工程合同 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 投標 管理部門出具的 施工合同 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后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二)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 合同解除 協議; (5)變更后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筑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后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復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后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筑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筑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 6、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托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三)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的資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原件); 2、立項批文和投資許可證; 3、 土地使用權 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原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 7、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副本(原件); 8、資金證明(原件); 9、質量監督委托書; 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 11、監理合同及監理企業資質證、 營業執照 、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 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冊); 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系電話; 15、圖紙審查批準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原件); 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承諾書 ; 17、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加蓋建設、施工單位公章。原件); 18、外地施工(監理)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 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據復印件; 20、法律法規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到建筑工程管理科辦理 (四)、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資料符合要求,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法律的相關文件中不僅規定了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以及流程,它還對辦理流程進行了期限規定,所以不用怕許可證審核結果難以知曉,這是用一定的期限的,總會有一個結果出來。總之,不管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有多么苛刻,辦理流程有多么麻煩,建設單位都應當前去辦理,不僅是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保護未來業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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