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權(公民知情權的范圍)
公民知情權的概念
“知情權”是由美國一位編輯肯特·庫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首次提出來的,指的是民眾享有通過新聞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況的法定權利。到上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美國興起 “知情權運動”以來,知情權被廣泛沿用并成為一個具有國際影響的權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權制度具有理論依據和憲法依據。知情權是監督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是保護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謠言,穩定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所謂公民的知情權,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了解權。即公民對于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遍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是新聞界、出版界等輿論單位及時報道新聞事件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其內容不僅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執政黨的大政方針,還應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關系到公民權利和利益、公民個人因想了解或應當讓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
理論上對知情權的概念一般有兩種理解。廣義的知情權泛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民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在一般情況下,知情權是指廣義的知情權,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知政權,是對國家、政府的行為的知悉權,公民有了解國家、政府政策的權利。人民代表大會的旁聽權、政府決策時的聽政權,都是這樣的權利; 第二,是公眾知悉權,就是社會民眾對正在發生的情況的知悉權。最簡單的是每天的天氣預報、空氣污染報告,社會新聞等。第三,是民事的知情權,如當事人對于自己身份的了解、知悉的權利。

什么是知情權?
知情權,又稱為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
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擴展資料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就將“表現自由”規定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說:“表現自由”是包括尋求、傳達、接受的信息的權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權利。表現自由從信息傳遞的角度上講,是傳達信息的權利,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講,是尋求接受信息的權利,沒有接受者的參加,表現自由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憲法對公民表現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于形成和保障自由并且豐富的信息交流。
而在國家只能不斷的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么,對于表現自由的思想就難以實現。所以,必然認可公民有權盡可能地獲取信息。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信息可以順暢自由的流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情權
公民知情權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于公民知情權的規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
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
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什么是公民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11]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知情權的范圍
關于知情權的范圍,我國學者的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五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對個人信息了解權、法人的知情權和法定知情權(指司法機關享有的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權利);[12]“三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因為法人知情權在本質上是經濟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與公民的知情權在性質上有較大的差別,不宜歸入同類,而法定知情權則屬國家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的體現,是權力而不是權利,也不宜歸入知情權;[13]“二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和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不是知情權的內容,個人知情權應屬于隱私權的隱私知悉權能。[14]筆者認為,知情權涉及公法、私法領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其內容應包括屬于公法領域內的事務,同時也應包括屬于私法領域內的事務,故筆者比較贊同“三權說”。即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
1、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事務、政府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權利。
2、社會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了解社會發展變化的權利。如公眾對社會新聞、股市行情、商品質量的知情權。
3、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如公民有權了解其親生父母、出生時間等個人信息。
(1) 尋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認識和改造主、客觀世界,必須組成社會和進行交往溝通,為此,就要尋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經驗,享有尋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
(2) 思想和持有主張的自由。尋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為思想的資源,經過加工成為思想和主張、意志,這種思想、主張、意志不受干擾和禁錮,否則發展將會停止,生命將受到威脅。
(3)以各種方式傳遞各信息、思想和主張的自由。言論自由是人們認識、接受、發展和傳播知識、經驗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公民知情權的憲法依據
首先,建立公民知情權制度具有理論依據。對于公民知情權的理論依據,無產階級的革命家早就從不同方面進行過深辟的論述。
一是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內容之一,早在18世紀就被一些無產階級開拓者予以詳盡論述。列寧曾談到“人民應當有權為自己選擇負責的領導者;應當有權撤換他們;應當有權了解和檢查他們活動的每一個細小步驟”這里的“有權了解”,應當理解為“知情權”。
二是作為知情權的重要基礎也即民主的公開性。馬克思在批判德國書報檢查制度中指出:“是一個江湖醫生,為了不看見疹子,就使疹子憋在體內,至于疹子是否將傷害體內纖弱的器官,它是毫不在意的。”壓制甚至剝奪人民的“知情權”,在某種情況下只會使事態向著更糟的方向發展。“公開”是保證民眾知情權的前提,沒有“公開”,“知情權”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更何談民主。 “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判斷一切,并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列寧把“知情權”上升到了國家力量源泉的地位。
三是作為中國的先輩們也提出了民主公開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毛澤東在《對晉綏日報編輯人員的談話》中講到:“黨的有關政策,“都應當在報上發表,在電臺廣播,使廣大群眾知道”,只有這樣,才能“使群眾認識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團結起來,為自己的利益奮斗。”同時周恩來在《黨的政策必須適時向群眾公開 》一文中也指出:任何政策的決策和改變,任何政策中正確的部分或錯誤的部分,必須適時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眾公開指出,才能得到群眾的了解和擁護而成為力量。
其次建立公民的知情權制度有憲法依據。我國現行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擁有知情權,但是憲法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及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權利的規定,為公民知情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是憲法規定了公民參政權利的內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34條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規定公民通過選舉,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國家權力,選舉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來治理國家。
二是憲法賦予了公民監督權利的內容。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2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三是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護。”四是憲法規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有限制性規定。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利益。”上述規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為確立我國的知情權制度奠定了憲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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