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2020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紹興市工傷賠償標準
紹興市是屬于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應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進行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0浙江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到四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一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21個月
按月享用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5%
(注: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于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五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貼補金=自己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自己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根據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理論數額低于外地最低工資規范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規范一次性傷殘貼補金
1、七級傷殘=自己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自己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自己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自己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是職工自己提出取消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工傷索賠的抵償項目有之下幾種現象:
1、形成一般挫傷(未到達殘疾)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形成傷殘的抵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一段時間的伙食貼補費、生存護理費、工傷一段時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佐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貼補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貼補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貼補金。
3、形成死亡的抵償
喪葬貼補金、一次性傷亡貼補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依據】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
第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三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四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五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021年浙江省工傷賠償計算方式》第六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浙江省 工傷賠償標準 又稱浙江省 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內的 工傷 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主要參考 法規 、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 35%確定) 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注:浙江省 社會保險 實施市級統籌。(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 工傷認定 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 勞動能力鑒定 機構申請配置確認。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七) 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以上是對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回答。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護理費;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乘法定月份數;
5、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乘法定月份數;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7、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乘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8、后續治療費;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交通費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2019年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浙江省(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978元,年平均工資為35731元。(注: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2978元/月=17868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倍×21810元=43620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
b、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
c、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
d、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1489元;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1191元;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893元;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 社保 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a、五級為18個月;
b、六級為16個月;
2、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1489元;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1191元;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893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a、五級為30個月;
b、六級為25個月: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30個月;
b、六級為25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七級為13個月:
b、八級為11個月;
c、九級為9個月;
d、十級為7個月;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1489元;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1191元;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893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a、七級為10個月;
b、八級為7個月;
c、九級為4個月;
d、十級為2個月;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10個月;
b、八級為7個月;
c、九級為4個月;
d、十級為2個月;
浙江工傷認定賠償標準如何
一級至 四級工傷 職工 工傷待遇 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 工傷保險 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 工傷 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級至 十級工傷 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 六級工傷 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關系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計發。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傷 保險法 規政策規定完成 工傷認定 、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 養老金 年齡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 20% ;工傷職工辦理 退休 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 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 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 18 周歲的,計算到 18 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 20 周年,但 55 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歲減少 1 年, 70 周歲以上的按 5 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余額。 浙江省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本省統計出的省內經濟情況制定了適合浙江省的標準,標準根據一至十級工傷賠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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