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
撫順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第三條 市、縣(含區、開發區)商貿流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服務業委員會是市商貿流通管理部門。第四條 二手車行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經營、有序發展的原則,二手車交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第二章 設立條件第五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商業發展規劃;
(二)經營者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具有合法的商業用地手續。城市區域內設立的,交易場所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交易大廳不少于500平方米;縣域內設立的,交易場所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交易大廳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場內應當設置查驗區、展示區、休息區、交易大廳等具體區域;
(五)能為公安部門、稅務部門提供辦公場所。第六條 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商業發展規劃;
(二)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城市區域內設立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縣域內設立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第七條 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規定的車輛技術檢測設備和配套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萬元;
(五)有規范的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內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譽保證制度及鑒定評估過失賠償制度;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九條 設立二手車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第三章 經營規則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包括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企業,下同)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在各自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不得在注冊的固定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不得在經營場地外、店門外經銷、展示、整備、檢測二手車。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經營,不得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和經紀活動。不得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及場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車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經銷企業不得為他人進行二手車交易提供交易服務場所,不得從事二手車經紀和鑒定評估活動。
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的收購、銷售活動。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第十三條 未取得二手車經營資格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不得收購、銷售二手車,不得開展汽車置換業務,不得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第十四條 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二手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直接交易行為,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第十五條 二手車所有人進行交易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證其真實、合法、有效:
(一)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四)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五)車輛保險單;
(六)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七)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供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的,還應當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第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第四條 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第五條 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第六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程序第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九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條 外資并購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二手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三章 行為規范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第十三條 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第十五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并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第十六條 進行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七條 二手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書。第十八條 委托二手車經紀機構購買二手車時,雙方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車經紀機構提供合法身份證明;
(二)二手車經紀機構依據委托人要求選擇車輛,并及時向其通報市場信息;
(三)二手車經紀機構接受委托購買時,雙方簽訂合同;
(四)二手車經紀機構根據委托人要求代為辦理車輛鑒定評估,鑒定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十九條 二手車交易完成后,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車輛法定證明、憑證。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五)養路費繳付憑證;
(六)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七)車輛保險單。
簡述《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六大特點?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
第一條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二手車經營主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企業。
第五條二手車經營行為是指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
(一)二手車經銷是指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的經營活動;
(二)二手車拍賣是指二手車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經營活動;
(三)二手車經紀是指二手車經紀機構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車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營活動;
(四)二手車鑒定評估是指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對二手車技術狀況及其價值進行鑒定評估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撫順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第三條 市、縣(含區、開發區)商貿流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服務業委員會是市商貿流通管理部門。第四條 二手車行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經營、有序發展的原則,二手車交易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第二章 設立條件第五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商業發展規劃;
(二)經營者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具有合法的商業用地手續。城市區域內設立的,交易場所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交易大廳不少于500平方米;縣域內設立的,交易場所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交易大廳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場內應當設置查驗區、展示區、休息區、交易大廳等具體區域;
(五)能為公安部門、稅務部門提供辦公場所。第六條 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商業發展規劃;
(二)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城市區域內設立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縣域內設立的,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第七條 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規定的車輛技術檢測設備和配套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萬元;
(五)有規范的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內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譽保證制度及鑒定評估過失賠償制度;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九條 設立二手車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第三章 經營規則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包括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企業,下同)應當依法經營和納稅,遵守商業道德。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在各自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不得在注冊的固定場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不得在經營場地外、店門外經銷、展示、整備、檢測二手車。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經營,不得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和經紀活動。不得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及場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車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經銷企業不得為他人進行二手車交易提供交易服務場所,不得從事二手車經紀和鑒定評估活動。
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的收購、銷售活動。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第十三條 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二手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直接交易行為,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第十四條 二手車所有人進行交易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證其真實、合法、有效:
(一)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四)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五)車輛保險單;
(六)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七)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供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的,還應當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二手車質量問題如何維權
二手車質量出現問題的可以找二手車經銷企業進行維修或者賠償損失。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法律依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八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買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并在經營場所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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