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空置房7折優惠7)
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合理使用,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區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包括住宅小區、住宅組團、中高層住宅樓、高層住宅樓。第三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住宅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依照本條例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物業和業主的共同事務進行管理和服務。
開發建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進行管理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和促進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與移交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所進行的物業管理和服務。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在規劃、設計時,應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住宅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該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第十一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房屋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約定承擔。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買受人訂立售房合同時,對前期物業管理事項雙方應當有明確約定。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住宅的保修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在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啟動資金和下列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和批準文件;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道路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電路示意圖;
(五)建筑工程、市政、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驗收資料;
(六)其他必要資料。第三章 業主自治管理第十五條 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住宅區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時,由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一次業主大會也可由業主自行組織召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十六條 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所代表的表決權必須超過入住業主的半數方可召開業主大會。每擁有一成套住宅的業主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房出租人可以書面委托承租人出席,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據委托的權限享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在業主中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不稱職的,業主大會可予以撤換。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業主所代表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根據物業管理需要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及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對住宅區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8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并適時調整。第八條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十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后,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業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物業管理機制,以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物業管理,促進物業管理融入城市基層社會治理。第五條 房屋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等活動中履行相關職責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城鄉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城市管理、價格、環境保護、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和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民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法組織和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物業管理應當納入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等各方代表參加,具體解決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房屋、公安、民政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物業管理信息。第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聯動機制。第九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推進物業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律制度,開展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和從業人員培訓,調解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協助房屋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第二章 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前,根據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范圍,結合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報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一)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且相對集中的項目,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統籌考慮項目分期、配套設施設備設置對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影響。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的詳細分布圖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調整;需要調整的,依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配置的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相對集中,便于實施物業管理,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通水、通電、通信、采光、通風等基本使用功能和辦公條件,配置獨立、合格的水、電等計量裝置,并具備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條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設計進行審查,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并在附圖中注明其具體位置。
房屋主管部門實施房屋銷售許可,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核查。
武漢楚天雅苑為什么這么便宜
因為楚天雅苑為鐵路局職工福利房,便宜很正常。
楚天雅苑小區于2021年4月10日集中交付,該房屋為鐵路局職工福利房。物業公司按照《購房合同》和《收房通知書》收取相關費用,且燃氣初裝費用為開發商收取;針對裝修垃圾清運費和裝修押金收取,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修繕、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規定,為規范業主的裝修行為及保障業主的生活環境,物業公司對裝修業主收取裝修押金及簽訂裝修協議,4月25日后,施工單位可進場進行裝修。
武漢物業費收費標準2021新規定
【法律分析】
武漢物業收費標準
1.我國一級物業收費標準為一元一平方每月,二級收費標準為0.75元每月一平方,而三級收費標準為0.5元每月一平方,上述費用均包括稅費等。
2.2021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一級收費標準: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二級收費標準: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三級收費標準: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法律依據】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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