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案例(商標法案例ppt)
商標法案例分析
按照商標申請在先原則,先申請的獲得商標權,同一天申請的,但能證明使用在先的,由使用在先者取得商標權。不能證明的,則雙方進行抓鬮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從該案例可知,用排除法。湖北童車廠與武漢鋼木家具比其他廠家要先申請,由于商標的使用時分類的,沙市味精廠使用在大橋品牌和湖北的不在同一類,不影響商標的注冊(除非是注冊商標),所以商標權應該在湖北童車廠與武漢鋼木家具兩家中決定。假如湖北童車廠能拿出使用在線的證據,那么商標應該會授予湖北童車廠。
如果最后湖北童車廠成功注冊了“大橋”的商標,那么黃岡家具廠就不能繼續使用,否則構成侵權。
沙市味精廠的“大橋”商標能繼續使用,因為沙市注冊的類別和其他的不同,商標權是按類保護的。 如果最后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么沙市的商標可能就不能使用了。這是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
棒棒雞侵權案例,違反了哪些商標法
您好,
該案例中,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
一、成都廖記管理公司、天之辰棒棒雞店的行為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案中,天之辰棒棒雞店銷售紅油兔丁等熟食品,與涉案商標1-2核定使用的肉、腌臘肉,均屬于動物類食品,在食品加工方法、消費人群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類似商品。天之辰棒棒雞店的經營方式是為消費者提供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與涉案商標3核定服務的餐廳、飯店、快餐館相同,均系在自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為消費者提供餐飲,構成類似服務。
二、天之辰棒棒雞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2“”相比,涉案商標2中的“廖記”文字和讀音皆相同,二者整體呼叫相同,相關公眾在購買商品時,容易對該標識店鋪內銷售的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商標2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二者構成近似。
同時,“”與涉案商標3“”相比,文字部分均有“廖記”二字及讀音相同,經營者均是將其使用在經營場所的店招、裝潢等上,均是提供肉類熟食品,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該標識店鋪內銷售的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涉案商標3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構成近似。
綜上,成都廖記管理公司未經廖記股份公司許可向天之辰棒棒雞店提供侵犯廖記股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店招,天之辰棒棒雞店將該店招在其經營場所使用,以及在收銀條中使用涉案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廖記股份公司涉案3個商標注冊專用權的侵犯。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商標法侵權案例
商標法以下規定,供您參考: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個人認為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依據是B市針織廠違反了第五十二條第(一)的規定,但是好像題干中沒有出現A市針織廠的請求。如果是按照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好像不能并處罰款。
商標法案例4:從百度商標,看商標通用化的危害有多大
俗話說,人怕出名豬怕壯。這話放在生意場上可行不通,但凡做生意的,誰不希望自己的品牌走進千家萬戶,被人掛在嘴邊,成為社會流行呢。但是對于商標來說,變得太過出名其實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如今,我們遇到不知道的事情,常常會說一句:“我去百度一下”,“百度”這個搜索引擎商標,似乎不再只是一個名詞,而成為了一個動詞。這與百度常年用“百度一下,你就知道”作為廣告語使用也是有很大關系的。下面就由大掌柜來為您解析這則典型的商標名稱通用化的商標法案例。
百度似乎挺喜歡這樣的結果,這代表著“百度搜索”已經深入人心,但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隱患。
2006年7月,《韋氏大學詞典》將首字母小寫的“google”定義成一個動詞而收入該詞典,如同百度,在國外許多人也習慣說自己去“google”一下。Google公司不喜反憂,這明顯是把“google”商標與搜索引擎等同起來了
這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呢?
曾經, “吉普車”、“優盤”、“木糖醇”、“阿司匹林”這些詞都不是指代一類物品,而是特定的一個商標,但因為名氣越來越大,逐漸成為了人們掛在嘴邊的一個詞語。
商標的功能逐步被淡化,淪為公共資源!
別忘了,商標法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需要有顯著性!而一種商品的通用名稱是不得作為商標的。因為商標通用名稱的顯著性很低,無法阻止他人合理使用。
也就是說,一旦google成為了公共資源,google公司就會失去這一個價值千億商標的各種權利。還好法院判決google不足以成為搜索引擎相關的通用標識,讓google松了一口氣。
反觀國內,百度顯然也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至今還在用“百度一下,你就知道”作為廣告語...
比起百度和google,顯然可口可樂公司在避免商標通用化的問題上顯得更有遠見。
據說可口可樂公司每年大約耗資 200 萬美元,讓25 名成員到全國各地餐館指名購買“可口可樂”商品,然后把各商家提供的可樂帶回進行檢測分析,如果不是真正的“可口可樂”,就會向這些從業者提出警告,要求其必須做到銷售真正的可口可樂或者向消費者明示其提供的可樂是“可口可樂”以外的商品,如果飲食業者繼續該行為,就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諸法庭。
是不是有點繞?其實他們就是為了證明,“可口可樂”就是“可口可樂”,而不是“可樂”這一通用詞、
其實,商標通用化并不是一定會發生在自己的商標上。因為會發生商標通用化,很重要的一點原因就是商標不正確使用。
商標權人對商標的使用方式是很重要的,要避免將商標替代產品,使消費者產生該商標是通用名稱的認知。如果大眾仍然將某商標指代某一通用產品或者服務時,雖然是大眾對你的認可,卻也是一種捧殺!
當有同行把你的商標當做通用詞進行商業使用的時候,不如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訴訟,這樣既能宣傳自己,又能強化自己的商標屬性。“雙十一”商標的紛爭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