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第552條,民法典關于主次債務履行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552條,民法典關于主次債務履行的規定?
(一)《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
1. 《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債務承擔理論,債務承擔有兩種主要類型:一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轉移,二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加入。《合同法》第84條(《民法典》第551條)規定了免責的債務承擔,但《合同法》并未規定有關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內容,《民法典》正式將并存的債務承擔納入法典,從而建構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制度體系。《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2.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 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連帶保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1.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務人是否免責,二者存在區別。在債務轉移中,通常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后,其已經脫離原債務關系,即其不再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而是由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故此,債務轉移又被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諾的范圍內與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此,債務加入又被稱之為并存的債務承擔。二是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二者存在差別。債務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合同時,債權人通常需要對債務人的信用與履約能力進行考察,甚至在一些重大項目合同簽訂前,會委托專業律師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故此,如果債務人將本應由其履行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轉移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551條的規定,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可以就債務轉移事宜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此種場合中,債權人的默示視為不同意。債務加入,本質上是增加一個新的債務人來保障債權實現,屬于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無需債權人同意,在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的場合,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在不同立法例中,對于債務加入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有不同的規定。基于債務加入通常對債權實現更有保障,但是作為債權人有權對其獲利行為予以拒絕,故此,在《民法典》立法中采取債務加入無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的立法模式。2. 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債務加入制度之前,司法實踐中,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之間經常處于混淆狀態。根據《民法典》關于債務加入的規定,其與連帶保證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從屬性債務,或者說保證人是為他人的債務負責;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其承擔的債務與債務人的債務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即與債務人一起成為共同債務人,是為自己的債務負責。故此,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內容是否具有從屬性質,是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本質區別。二是連帶保證受到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雙重限制,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6個月,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期間經過后,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加入則不受保證期間的限制,僅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三是保證人享有追償權,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加入的場合,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取決于其在債務加入時與債務人之間的具體約定。故此,在二者承擔債務的范圍相同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中,通常認為債務加入人比保證人承擔了更重的責任。3. 債務加入與第三人清償的區別 從表面形式看,債務加入與第三人清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第三人承擔債務履行,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一是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債務即成為債務人,與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第三人清償中,第三人并非居于債務人的地位,根據《民法典》第524條的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因對債務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比如次承租人、保證人、合伙人等,故此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二是第三人清償債務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清償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約定;在第三人清償中,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行為直接引起債權法定轉移的法律后果,即第三人清償債務后,其代位取得債權人地位,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債務,并且取得以債務人財產設定的擔保物權。三是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因加入債務成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在其承諾的承擔債務范圍內履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人清償中,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22條不就是債權轉讓?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該條并非債權轉讓。
民法典552條規定?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這條講的就是債務加入的問題,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
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
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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