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六部門組成。而有關發明創造的獎金、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等,則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相關內容如下: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于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全文共四章十六條。
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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