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債權人存在可以以物抵債嗎 個人債權可以轉讓給銀行嗎
債權人可以將質押物直接變賣抵債嗎
1、債權人是否可以將質押物直接變賣應視情況而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和出質人協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變更質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債權人不可以隨意處置質押物,在質權存續期間,債權人如果沒有經過出質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或處分質押財產造成質押財產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債務到期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質權人可以和出質人協商拍賣、變賣質物。質權和債權同時存在的,所以質押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4、具體來說,權利人可以依據協議或者經過催告等程序以變賣的方式處分抵質押物。這意味著,權利人在采取變賣行動前,必須確保已與抵質押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債權協議,并在此基礎上獲得了法定程序的授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42條明確了變賣所得的款項分配優先順序。
5、不動產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根據《較高人民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8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可以依照本規定第19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以物抵債的三個條件
1、它的三個條件包括存在原債關系、債權人同意以物抵債、合法性。存在原債關系:以物抵債需要基于一個已經存在的債務關系。這意味著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已經存在一種原始的債權債務關系,可能是借款、合同違約等。債權人同意以物抵債:債權人需要同意接受以物抵債的方案。
2、這種情況的三個條件如下:債務關系存在:物抵債需要基于一個已經存在的合法債務關系。在此之上,債務人才有義務從事債務的履行。雙方合意:債權人和債務人需要就以物抵債達成一致共識。即雙方自愿同意將實物代替原定的貨幣或其他等價物來清償債務。
3、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以下物體不能 *** :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財產價值的。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4、確認房屋未辦理過抵押登記;提交銀行所需資料;銀行審查資料,合格后指派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銀行放款到借款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5、以物抵債必須依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以物抵債協議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方能生效的,必須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抵債資產為國有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筑物等需要 *** 機關批準方能 *** 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有多個債權人不得以物抵債
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多個債權人,如果物品所值得價格多余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則每個人都能獲得賠償,假如數額不足,則依照各個債權人的比例分別賠償。
正常情況下,各債權人以合同為基礎,正常債務,正常償還,互不干涉;如果資不抵債的,涉及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涉及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但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基于所有權和 擔保物權 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執行規定》第88條*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第二款規定:“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法律主觀: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擔保債權的實現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物抵債;或者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都是實物,且品質相同的,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
法律分析:以物抵債的*規定是這樣的: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請問無力償還債款可以物抵債嗎?
法律分析:債務人無力償還債款,可以物抵債,但要與債權人協商一致。雙方可以協商以物抵債,或者債務人、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抵押物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分析:可以,分為兩種。自愿抵債:被執行人無金錢履行能力;申請人、被執行人都愿意以物抵債;以物抵債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無需進行拍賣、變賣;并不一定需要評估。
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有其他的財物可以抵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以物抵債,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執行財物抵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債務清償期抵債協議用物抵債可行嗎?
1、債務清償期滿后以物抵債一般遵循的是自愿原則,只要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物品來進行抵債,那就是可以的,。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2、禁止流押規定,不能適用于以物抵債協議,禁止流押規定不能適用于以物抵債協議。否定清償期屆滿前以物抵債協議效力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其違反法律關于禁止流押的規定,容易形成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壓榨。但以物抵債協議并非當然能夠適用流押規定規制。
3、所謂以物抵債,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稱為代物清償,是當事人約定以特定標的物抵償特定數額金錢債務的行為。以物抵債,可分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和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4、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并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務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5、以物抵債是清償債務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對如何清償債務的安排。因此,在確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有效性和履行情況時,應以尊重當事人為基本原則。因此,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是有效的。
6、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并存。當代物清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后該協議才方可生效。以物抵債可以過戶到他人名下嗎可以直接過戶到別人名下的,也就是之前判決的以物抵債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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