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案例(票據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票據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1、王某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第4條之規定,所謂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同時根據《票據法》第14條之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因此其應當承擔責任。
2、張某無需承擔票據責任,其是票據權利人;
3、不會導致票據失效,這是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肆旅則,根據《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因此票據并不失效。
4、方某背**載的事項為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吳某與林某對保證責任分擔的約定對方某無效,但是對吳某與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證責任為吳某與林某對楊某承擔連帶責任。
6、本匯票未承兌。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因為乙背書時注明了“禁止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轉讓后不得向背書人主張票據權利。
2、丁某的保證行為有效。根據《票據法》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3、丁在背書欄記載的性質為附條件的保證行為。其保證行為有效仍需承擔連帶責任,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可以。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裂棚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鎮鉛抗持票人。
5、假設甲乙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據權利,因為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基礎法律關系無效票據債務人是可以此進行抗辯的。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自學考試《票據法》案例分析題第四部分
24、案例分析題
1996年1月11日,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了—份價值豎敏中25萬元的微波爐購銷合同。由于乙商貿公司一時資金周轉困難,為付貨款,遂向吳某借款,并從A銀行中領到一張以吳某為戶名的20萬元現金匯票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持該匯票到B銀行要求兌現,但B銀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電報。原來乙公司在銷售時發現微波爐質量有問題,還發現吳某所匯款項是挪用的公款,遂電告B銀行拒付票款,匯票作廢,退回A銀行。B銀行以此為由,拒付款項。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B銀行五條件支付票款。法院經審理認為,甲電器公司與乙商貿公司簽訂的微波爐購銷合同合法有效。現金匯票的簽發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是一張有效的票據,甲公司合法取得該票據,是正當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銀行解付的權利。銀行對于有效的匯票,應無條件付款,不能以原經濟合同產生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故判決B銀行支付甲電器公司人民幣20萬元。
請問:B銀行應否承擔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
答:本案中,B銀行應負付款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因為在本案中,從銀行匯票的形式來看,出票人為A銀行,付款人為B銀行,收款人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據法的要求。匯票記載的內容及取得的途徑也合法。《票據法》第57條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只要付款行審查票據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審查義務,不必透過票據形式而追究票據的原因關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經濟合同發生糾紛而拒絕履行票據上的付款義務。因此,本案中,B銀行作為付款人以合同糾紛為由,拒付票款是違反票據法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B銀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確的。
25、案例分析題
1996年3月12日,紡織廠與煤礦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該合同規定:由煤礦在15天內向紡織廠供應二級無煙煤1000噸,每噸380元,共計38萬元。3月22日,煤礦全部供應完約定的1000噸煤后,紡織廠于同日簽發了一張以紡織廠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煤礦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38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經簽章后交給了煤礦。4月18日,煤礦向機械廠購進價值38萬元的機械設備。于是,煤礦便將由紡織廠簽發的匯票依法背書轉讓給機械廠。4月28日,機械廠持該匯票向紡織廠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而該開戶銀行則以紡織廠賬戶存款不足為理由拒絕承兌該匯票,并向機械廠出具了拒絕承兌證明書。5月4日,機械廠持該匯票和拒絕承余山兌證明書向煤礦要求清償票面金額38萬元。5月6日,煤礦向機械廠支付了38萬元,取得了該匯票和拒絕承兌證明書。5月9日,煤礦又持該匯票和拒絕承兌證明書向紡織廠要求付款。
請問:煤礦有無權利向紡織廠要求付款,該權利屬何種性質?紡織廠有無清償責任?
答:煤礦有權要求紡織廠付款,對此紡織廠負有清償責任。因為機械廠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原來由煤礦持有的匯票。該匯票的付款日期為出票后3個月,其出票日期為1996年3月22日,因此,匯票到期日為1996年6月22日,持票人機械廠應在到期日前持匯票向付款人即紡織廠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以明確付款人是否予以承擔到期日付款的責任,同時也保全持票人機械廠對其前手的追索權。4月28日,機械廠持匯票向紡織廠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遭拒絕,在取得拒絕承兌證明書后,便可依法在該匯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5月4日,機械廠向其直接前手煤礦行使追索權,要求煤礦支付票面金額38萬元,煤礦于5月6日將38萬元支付給了持票人機械廠后,依法取得原由機械廠持有的匯票和拒絕承兌證明書,同時取得了對其前手即出票人紡織廠的再追索權,有權要求紡織廠清償其已履行的票據債務38萬元,對此請求,紡織廠負有清償責任。
26、案例分析題
1996年3月20日,光華沙發廠與某家具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價款為50萬元的沙發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以匯票方式進行結算。3月27日,家具銷售公司向光華廠簽發了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到期日為9月27日的匯票。沙發廠根據合同約定發送了沙發,接受了匯票。3月29日,光華沙發拿孝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皮革廠,該皮革廠又將匯票于5月20日背書轉讓給某畜牧場,以抵銷所欠貨款。畜牧廠在該匯票到期日,向家具銷售公司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開戶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場向皮革廠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場遂以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家具銷售公司、背書人光華沙發廠、皮革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清償票款。
請問:法院對此案應如何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是否應支持?理由何在?
答:本案中,家具銷售公司簽發一張匯票給光華沙發廠,家具銷售公司為出票人,光華沙發廠成為持票人,光華沙發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皮革廠后成為背書人,皮革廠又背書轉讓匯票,也是匯票背書人,而畜牧場通過背書從皮革廠接受匯票,成為被背書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據權利。這張匯票的背書連續而沒有中斷。出票人、背書人均是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因此,畜牧場在不獲付款的情況下,可以向其前手票據債務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權,也可以要求所有債務人一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其中的一個背書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為持票人,可以再追索其他背書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據債務人,直到出票人清償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場為了盡快從票據債務鏈條中解脫出來,訴請所有前手承擔連帶責任,對此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判決出票人家具銷售公司、背書人光華沙發廠、某皮革廠對票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7、案例分析題
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簽訂一份彩電購銷合同。該合同規定:由乙公司在10日內向甲商店提供彩電100臺,共計貨款25萬元。雙方約定以本票進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將100臺彩電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開戶銀行A申請簽發銀行本票。3月20日,A銀行遂發出了出票人、付款人為A銀行,收款人為乙公司,票面金額25萬元,付款期限為6個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銀行工作人員未記載出票日期。甲商店將該本票交付乙公司。后來,乙公司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該本票向A銀行提示見票,要求付款。A銀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為由拒絕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約定的提示見票期限內提示見票,從而保證了期追索權為由,向乙公司進行追索。
請問:(1)該本票是否為有效票據?
(2)甲本票上關于提示見票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對乙公司進行追索?
答:(1)該本票為無效票據。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6條規定,本票出票時,必須記載出票日期,該記載事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時,本票無效。因為此時,無法確定提示付款期限,也無法確定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期間。本案中,A銀行出票時,由于疏忽未記載出票日期,因此,該本票無效。
(2)本票上關于提示見票期限的約定無效。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9條規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當事人約定的提示見票期限超過二個月的,該約定無效。本案中,本票上記載的提示見票期限為6個月,超過了法定的二個月,因此,該約定無效。提示見票期限仍應是二個月。
(3)丙公司不能對乙公司進行追索。
根據《票據法》第80條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本案中丙公司在約定的提示見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個月內提示見票,因此,其主張追索權的依據和理由是正確的。但由于該本票約定的提示見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其提示見票超過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喪失了對乙的追索權。
28、案例分析題
M市鉛筆廠于1996年3月5日在電視臺及當地報紙上刊登廣告,聲明作廢2張丟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鉛筆廠的空白轉賬支票一張并附有鉛筆廠的介紹信,在S計算機公司營業部購買了3臺計算機,共計貨款3.6萬元。當日下午,S公司將支票送存款銀行辦理結算。鉛筆廠‘在對賬時發現此事后,向法院起訴,要求S公司和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本廠早已公開聲明支票作廢,S公司收下作廢支票,損失應由其承擔;銀行審查支票不嚴,致使作廢支票流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M市鉛筆廠違反支票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支票失控,應由本身承擔過錯責任。M市鉛筆廠以支票聲明作廢為由,認為S公司不應受收,銀行不應支付,因而應賠償票款損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最后,法院駁回了鉛筆廠的訴訟請求。
請問: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M市鉛筆廠聲明支票作廢的行為
是否具備票據法上的效力?
答:票據聲明作廢,只是單方面實施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并無票據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這種行為只是提示他人,該票已丟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責任。
《票據法》第90條明確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因為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只要票據要式齊備,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票據的金額、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持有人就可以在銀行辦理結算,而銀行經過審查,認為要式齊全,印鑒一致,就須憑票付款,付款后其責任即已解除。
作為商業單位來說,票據也是普遍的結算手段。在接受票據時,只要查驗持票人的介紹信及證件,又審查過票據的記載事項,即使票據是一張遺失票據,付款人也不負過錯責任,因為其已經謹慎地查驗過票據。
本案中,失票人僅僅是聲明作廢了丟失的支票,并沒有采取法定的救濟手段,而S公司和銀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當中并無過錯,因此,支票冒領的損失應全部由鉛筆/—承擔。法院的判決并無錯誤。
29、案例分析題
1996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還該市Y公司78萬元投資款,并將退款轉賬支票交給Y公司。當日,Y公司將支票交其開戶銀行B銀行。4月10日,該支票被S公司的開戶行A銀行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理由退票,但S公司當日的賬戶存款余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從其開戶銀行領取了退回的轉賬支票和退票理由書,于當日下午持退票憑證要求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賬戶存款額達82萬元時,A銀行辦理了款項劃撥。在轉賬結算過程中,Y公司自信了8萬元退款可及時收款人賬,在不知道轉賬支票已退票的情況下,曾于4月10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別簽發了34萬元和17萬元的轉賬支票各一張。但當時Y公司存款余額僅有11萬元,不足以支付所簽發的轉賬支票票款,其上述兩張轉賬支票相繼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開戶銀行罰款25500元。為此,Y公司認為A銀行在S公司存款余額足以支付78萬元票款的情況下,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理由不當。因78萬元票款未及時人賬,造成Y公司簽發的轉賬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故要求法院判令A銀行賠償其被銀行罰款所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A銀行在退票時,S公司開戶銀行賬戶中存款余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78萬元票款,銀行退票理由不當,由此造成Y公司簽發支票出現空頭而被罰款,應負主要責任。但Y公司在未確知票款是否收齊的情況下,簽發支票而造成支票空頭,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A銀行賠償Y公司經濟損失19180元。
請問:A銀行退票理由是否適當?Y公司對其損失是否有過錯?法院的認定是否正確?
答:本案中,A銀行在S公司存款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票款時,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顯系退票不當。如沒有發生錯誤退票,按支票結算一般程序,Y公司的退款在4月12日前應可轉入其銀行,Y公司所簽發的支票也可足以付款。可見,A銀行退票與Y公司簽發的轉賬支票出現空頭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而且,A銀行不當退票是有過錯的,因此,A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Y公司對其損失的造成也有過錯。票據法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這就意味著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時,應當謹慎查知其賬戶余額是否足以支付票款。其賬戶余額必須是實際資金數額,待入賬的金額實際上存在出現空頭支票的風險。由此可見,Y公司簽發的支票出現空頭,被開戶銀行罰款致損,自己也有部分責任。
因此,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
30、案例分析題
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拒絕付款。
請問:(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情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
(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
(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可以拒絕付款嗎?為什么?
答:(1)無效。
(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出票人必須在票據上記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上事項欠缺之一者,票據無效。
(3)本案中,承兌銀行可以拒絕付款。因為根據票據行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為屬于基本的票據行為,承兌行為屬于附屬的票據行為。如果基本的票據行為無效,附屬的票據行為也隨之無效。
31、案例分析題
某科研所因轉讓專利技術得到一張3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離到期日還有3個月的時間,該科研所遂派人持該匯票到某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在途中遭搶劫。有人給他們出主意說,去申請公示催告。
請問:(1)應當去哪里申請公示催告(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機關?其他機關?)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權受理公示催告的機關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請,該機關決定受理。受理后,該機關應當進行哪些事項?
(3)法定機關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來申報權利,依法申報后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無人來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又將會發生怎樣的結果?
答:(1)法院。
(2)該機關應當:向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在3日內發出公告。
(3)依法申報后,法院應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察看票據,如果該票據與失票人喪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駁回申報人的申報。
(4)失票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作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終結;逾期不申請作除權判決的,因期限屆滿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2、案例分析題
甲公司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簽發了一張面額為20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沒有向開戶銀行存款。
請問:(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頭支票?如何判斷空頭支票?
(2)空頭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據債務人?為什么?
(3)甲公司對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應負什么責任?
答:(1)是。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是否為空頭支票,應以持票人依該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時為準,而不能以出票人簽發—支票時為準。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據上的當然債務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時才有法定的付款義務。
(3)甲公司作為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此外,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票據案例求解
(1)丙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和甲公司共同承擔付款責任;
(2)乙方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票據被變造后,該票據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據。
乙公司應當承擔變造前的票據責任,也就是支付3萬元。
(3)甲公司抗辯沒有法律依據。雖然甲公司可以推到個人,但是由于有甲公司簽章,其抗辯無效。甲公司應當對于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即支付余下的27萬元。
參考:
《票梁卜數據法》第十四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橡首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弊氏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票據法案例 急求
1、不應受理。根據《票據法》規定,公示催告應由失票人(園藝公司)申請。
2、應向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苗圃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程序如下:
(1)失票人向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苗圃所在地法院鬧配)提出公示催告申請。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戚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液仔指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有權根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至此,票據喪失后的權利補救措施完成。
票據法案例解析
(1)由于票據具有無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詐為由拒絕對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早缺早據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匯票上未記載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3)無效,我國票據法第33條規定,背書所屬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益,因此背書是有效的,但背書所附帶的條件是無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陸雀現時,可以向其所屬權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國票據法第17條扮行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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