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決議的簡單介紹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是如何去決議的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一般的事項需要經(jīng)過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特殊事項,需要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決議的內(nèi)容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可以對以下內(nèi)容進行決議: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等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 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是什么意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條件需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也可以根據(jù)公司章程自由約定。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包含什么內(nèi)容?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以下內(nèi)容:1、會議基本情況。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等;2、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和出席情況;3、對所議事項的決定;4、出席大會的股東簽名。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什么?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的內(nèi)容:
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3、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4、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修改公司章程等。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決議內(nèi)容包含什么
股東會決議包含以下內(nèi)容:
1、會議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性質(zhì)等;
2、會議通知和出席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
4、會議決議情況;
5、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wǎng) 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